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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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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帕肉克·阿不都热合曼(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9610082812)

  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

  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朋岗)

  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20年5月22日签订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商]行[明德路]支行[2020]年[407]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017号),贷款已发放,帕肉克·阿不都热合曼因连续17期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银行于2025年11月4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11月3日,帕肉克·阿不都热合曼尚欠本金人民币398791.89元、利息22605.85元,合计421097.74元及自2025年11月3日起至执行完毕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向银行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吾拉汗·卡克克(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6205033785)

  马力克·达那(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6101153715)

  乌鲁木齐市远瑞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翠平(曾用名:乌鲁木齐市红星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21年6月25日签订编号为2021一手480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241号),贷款已发放,吾拉汗·卡克克、马力克·达那因连续9期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银行于2025年11月4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11月3日,吾拉汗·卡克克、马力克·达那尚欠本金人民币618292.91元、利息16565.7元,合计634858.61元及自2025年11月3日起至执行完毕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向银行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赵德红(公民身份号码:652523196305213229)

  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

  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朋岗)

  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21年1月27日签订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商]行[明德路]支行[2021]年[50]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748号),贷款已发放,赵德红因连续21期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银行于2025年11月8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11月6日,赵德红尚欠本金人民币428568.9元、利息30486.29元,合计459055.19元及自2025年11月6日起至执行完毕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向银行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麦尔哈巴·艾力(公民身份号码:653021199005100083)

  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21年6月11日签订编号为2021二手433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390号),贷款已发放,麦尔哈巴·艾力因连续8期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银行于2025年10月18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10月14日,麦尔哈巴·艾力尚欠本金人民币188005.15元、利息4021.74元,合计192026.89元及自2025年10月14日起至执行完毕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向银行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吴晓玲(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211110046)

  王东(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304110338)

  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20年6月28日签订编号为2020明德路网贷通504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及《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据》,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611号),贷款已发放,你们因连续42期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银行于2025年12月23日宣布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到期。截至2025年12月21日,你们尚欠本金人民币399855.62元、利息83151.44元,合计483007.06元及自2025年12月21日起至执行完毕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向银行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吐尔孙艾力·阿不力孜(公民身份号码:653021198408240035)

  艾皮再姆·再木再木(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304110338)

  你们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20年6月12日签订编号为2020明德路个人网贷通0463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及《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据》,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610号),贷款已发放,你们因连续32期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银行于2025年12月23日宣布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到期。截至2025年12月21日,你们尚欠本金人民币8710.99元、利息3414.53元,合计12125.52元及自2025年12月21日起至执行完毕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向银行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天山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宁边西路2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486657237,法定代表人:周占忠

  保证人:呼图壁县天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西戈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710783193J,法定代表人:周占忠

  保证人:新疆天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南公园西路42区2丘23栋1-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5802461295,法定代表人:周占忠

  贷款人新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原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天山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呼图壁县天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昌吉良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天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慧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人李刚、张媛媛于2023年4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3年借字第010025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3年保字第010025号《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贷款用途为偿还《2020年借字第010023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借款期限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止。借款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00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5年4月,借款人天山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现金流短缺,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不能如期偿还2023年借字第010025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天山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人呼图壁县天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天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5年展字第02164706号《贷款展期合同》、2025年保字第02164706号《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壹拾捌万元整(小写:19,180,000.00元)。借款展期期限自2025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55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贷款展期期间,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2025年展字第02164706号《贷款展期合同》第3条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鉴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贷款人依据编号:2023年借字第010025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3.2及13.4款的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并宣布解除本合同。贷款人于2025年11月18日向借款人及担保人邮寄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并于2025年12月4日在《新疆法治报》第6994期7版刊登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截至2026年1月20日,借款人欠付我行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人民币共计19,717,079.39元(其中借款本金19,180,000.00元、利息537,079.39元)。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2026年1月21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正常债务利息计算方式=本金×日万分之(1.5278)×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5278的1.5倍)×天数];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8416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唐利娟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自《核实债务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未以书面形式对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或虽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们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或者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视为你们各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25

  联系人:唐利娟

  电话:0991-2316509、1779971188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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