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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06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热合曼·日介甫(公民身份号码:653226199811121113)
你于2024年3月8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24二手1362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594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热合曼·日介甫于2024年3月8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450000元,借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10月17日以邮寄、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0月17日,贷款已连续逾期13期(累计13期),债务人尚欠本金448945.12元、利息18019.39元,合计466964.51元及自2025年10月18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6日
债务核实通知
(2025)新乌西证执(核)字第289号
债务人(借款人)、出质人:新疆御农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57620564X5,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区正扬路586号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郭姝含
保证人:郭姝含,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108223323,身份证住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常州街111号新天润国际社区B04地块46栋3到4层1-302室,联系电话:18099235376
借款人(出质人)、保证人与贷款人(质权人、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325600470000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5360338的《质押合同 》、5410329的《保证合同》,借款人(出质人)、保证人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以上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为(2024)新乌西证内经字第3594号。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请求执行:截至2025年12月16日尚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7106.94元、复利307.73元、罚息41154.1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48568.84元。还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偿还自2025年12月1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的本金及利息。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晓莉、赵瑞阳
联系电话:0991-2658665、19099199713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六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6年1月6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新疆华邦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抵押人:伊犁怡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姜峰,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6705283732
赵玉新,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6808103722
债务人新疆华邦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抵押人伊犁怡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姜峰、赵玉新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2023年新银借字第0502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3年新银借保字第05024号《保证合同》、2023年新银借抵字第05024号《抵押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191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2月29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23550000元、利息1007473.62元、罚息1297457.83元、复息68410.69元,合计25923342.14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1月6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努尔阿力木·奥布力(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5200004013478)
债务人、抵押人努尔阿力木·奥布力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7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8108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72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努尔阿力木·奥布力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抵押人努尔阿力木·奥布力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11月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1月2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95073.95元、利息人民币8613.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03687.05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6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马磊(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510075319)
抵押人:冶国霞(女,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9210113060)
保证人: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马磊、抵押人冶国霞及保证人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7年11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65020120170062182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43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马磊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柒万肆仟元整,抵押人马磊、冶国霞提供了抵押担保,保证人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11月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1月19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22954.51元、利息人民币3813.6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26768.17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6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陈向辉(男,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781203397X)
抵押人:郭小利(女,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8202280844)
债务人、抵押人陈向辉、抵押人郭小利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2年11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65020120120046958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46880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陈向辉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贰万肆仟元整,抵押人陈向辉、郭小利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11月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1月19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71080.49元、利息人民币3387.3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74467.88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6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艾尼万尔·木依丁(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8806170213)
抵押人:拜合尔尼萨·吾拉木(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9707270424)
债务人、抵押人艾尼万尔·木依丁、抵押人拜合尔尼萨·吾拉木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4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6502012024005911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22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艾尼万尔·木依丁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柒拾陆万元整,抵押人艾尼万尔·木依丁、拜合尔尼萨·吾拉木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11月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1月2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45903.84元、利息人民币14663.9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60567.81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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