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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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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亚川,男,1975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509040016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1年7月15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1)新证经字第24287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张亚川已连续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0月1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80233.14元、利息3503.72元、罚息425.05元,本息合计184161.9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茅威俊,男,1994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940403571X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8年8月17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755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茅威俊已连续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0月1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12703.10元、利息4818.99元、罚息 119.39元,本息合计517641.4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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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梁赞东,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6610201332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5年1月30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1266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梁赞东已连续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0月1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42893.84元、利息11406.31元、罚息1278.36元,本息合计555578.5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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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玉素甫江·买提玉素甫,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6199610153258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3年12月27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329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玉素甫江·买提玉素甫已连续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0月1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78058.93元、利息4149.96元、罚息68.92元,本息合计382277.81元,本息合计382277.8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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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热依穆江·吐尔逊,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1198604150913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4年8月8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649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热依穆江·吐尔逊已连续9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0月1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44492.86元、利息15493.54元、罚息 428.48元,本息合计660414.8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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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布力克木·图尔迪,男,1988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319880102083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4年2月5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014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阿布力克木·图尔迪已连续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0月1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19118.20元、利息7007.52元、罚息170.44元,本息合计426296.1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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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建国,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111250058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7年2月8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经字第1190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刘建国已连续9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0月1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747614.52元、利息18379.67元、罚息 925.31元,本息合计766919.5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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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地拉·马木提,女,1997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9701101223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24年5月8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852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阿地拉·马木提已连续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0月2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840647.65元、利息6928.34元、罚息179.24元,本息合计847755.2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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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萨拉依丁·买合木提,男,2005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6200501051319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24年11月25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909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萨拉依丁·买合木提已连续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0月2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贷款本金329261.20元、利息 2509.55元、罚息32.54元,本息合计331803.29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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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艾力·阿卜杜柯热木,男,1992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7199206080692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4年9月4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587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艾力·阿卜杜柯热木已连续12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0月16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03640.54元、利息14939.80元、罚息584.97元,本息合计519165.3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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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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