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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7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江·吐尔孙(公民身份号码:653123198505200412)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5年1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51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5年1月20日至2055年1月20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借款人麦麦提江·吐尔孙已逾期天数112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10月10日,欠款本金446925.82元、利息5343.67元,合计452269.49元,2025年10月11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3201256359、0991-2825790 刘晓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赵鹏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005276059)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7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405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玖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7月3日至2054年7月3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借款人赵鹏生已逾期天数232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10月10日,欠款本金891754.81元、利息21670.35元,合计913425.16元,2025年10月11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3201256359、0991-2825790 刘晓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天龙(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9104200713)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5年5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147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伍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自2025年5月14日至2055年5月14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借款人张天龙已逾期天数82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10月10日,欠款本金357390.91元、利息2749.62元,合计360140.53元,2025年10月11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3201256359、0991-2825790 刘晓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钱献华(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908111611)
借款人、抵押人:黄向娥(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410230829)
债务人、抵押人钱献华(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908111611)、黄向娥(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410230829)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1年7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1)新乌证内字第37312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5月22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借款本金180412.58元、利息13098.29元、罚息3102.7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96613.65元(大写:壹拾玖万陆仟陆佰壹拾叁元陆角伍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55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志俊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虎桥梅
保证人:五家渠千和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志俊、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虎桥梅、保证人五家渠千和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7100043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238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96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4484.09元、利息437.81元、罚息25.5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60号
借款人(抵押人):袁虎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石丽艳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2月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袁虎、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石丽艳、保证人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5130699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103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3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510.12元、利息46.54元、罚息7.1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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