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山·阿德尔(男,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8805270838)
保证人:新疆新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皮磊峰(原法定代表人:韩晶)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1月1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21102294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2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880000元,借款期限30年。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29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838276.23元、逾期利息11648.25元、逾期罚息193.51元,贷款本息合计850117.99元(逾期利息、逾期罚息计算至2025年6月29日);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晴,女,1988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804142561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节迎伟,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704252579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鲤鱼山北路支行于2018年1月30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2274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王晴、节迎伟已连续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0月13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91882.05元、利息6304.97元、罚息278.75元,本息合计298465.7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涵逸,女,1987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8708080442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6年1月19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654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李涵逸已连续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0月13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807468.33 元、利息18041.08元、罚息354.6元,本息合计1825864.01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贺潇,男,1993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4199303030038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9年4月1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156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贺潇已连续10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0月1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474771.97元、利息3916.77元、罚息54.8元,本息合计478743.5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琳,女,1989年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3198901074127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7年3月6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2454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马琳已连续10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0月13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706085.57 元、利息19422.17元、罚息716.49元,本息合计726224.2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文太新,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402236513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雪梅,女,1976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606053900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鲤鱼山北路支行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1503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文太新、王雪梅已连续10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0月13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05110.97元、利息8310.13元、罚息458.84元,本息合计313879.9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赵衍,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7401205716
借款人、抵押人:苟雅萍,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8010127748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鲤鱼山北路支行于2018年5月15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7951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赵衍、苟雅萍已连续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0月13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17679.25元、利息4077.87元、罚息142.6元,本息合计421899.7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西证执(核)字第253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伊力夏提,男,1993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930723161X
借款人(抵押人)伊力夏提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8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99228Q124085612635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伊力夏提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借款伍拾万元整,贷款期限300个月,并自愿以所购不动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根据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西证内经字第8076号]。
截至2025年10月21日,上述贷款已有120天,共8036.32元本息未归还,已构成违约,决定提前收回贷款。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伊力夏提偿还截至2025年10月23日的借款本金489838.81元、利息5078.20元、罚息56.38元,总计494973.39元。自2025年10月24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期间的逾期利息及综合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邮寄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王安东、王艳红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王安东、王艳红
联系电话:18690876203、13909910192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六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5年11月10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全国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援疆工作座谈会在库尔勒召开 李乐成艾尔肯·吐尼亚孜出席并讲话
-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丨潮涌天山千帆竞
- 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开幕 新疆代表团252名运动健儿入场!
- 陈小江艾尔肯·吐尼亚孜会见北京大学“东方奖学金”治国理政研修班学员代表团
- 陈小江走访调研部分中央媒体驻疆机构和自治区主要新闻单位,看望慰问新闻工作者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