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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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九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马晓龙、王芳兰于2017年12月28日向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280000元,期限180个月,并自愿用所购买的位于新疆九鼎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B1-1-1703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你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昌州证融字第5761号]。贷款银行称,截至2025年3月12日,马晓龙、王芳兰未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决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因你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保证人新疆九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申请执行的标的如下(截至2025年3月12日):
1.借款本息:217564.38元(包括本金212370.68元、利息5193.70元);
2.自2025年3月12日起至执行完毕新产生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4.791666‰计算);
3.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4.执行公证费:500元。
如你公司对上述事实及所欠本息金额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公证处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华东实业16楼,联系电话:0994-8163339,联系人:袁婷。若你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视为你公司对上述履行债务情况及履行义务予以认可,并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5年11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九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苏利明于2017年12月23日向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280000元,期限180个月,并自愿用所购买的位于新疆九鼎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B1-2-601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你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昌州证融字第5631号]。贷款银行称,截至2025年3月12日,苏利明未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决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因你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保证人新疆九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申请执行的标的如下(截至2025年3月12日):
1.借款本息:200607.63(包括本金194671.55元,利息5936.08元);
2.自2025年3月12日起至执行完毕新产生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5.850000‰计算);
3.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4.执行公证费:500元。
如你公司对上述事实及所欠本息金额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公证处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华东实业16楼,联系电话:0994-8163339,联系人:袁婷。若你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视为你公司对上述履行债务情况及履行义务予以认可,并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5年11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九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周金录、田玉秀于2016年11月30日向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贷款72万元整,期限120个月,并自愿用所购买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疆九鼎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B5-209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你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昌州证融字第570号]。贷款银行称,截至2025年3月12日,周金录、田玉秀未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决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因你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保证人新疆九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申请执行的标的如下(截至2025年3月12日):
1.借款本息:276641.21元(包括本金244332.92元,利息32308.29元);
2.自2025年3月12日起至执行完毕新产生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7.074999‰计算);
3.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4.执行公证费:500元。
如你公司对上述事实及所欠本息金额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公证处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华东实业16楼,联系电话:0994-8163339,联系人:时维琪。若你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视为你公司对上述履行债务情况及履行义务予以认可,并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5年11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96号
借款人(抵押人):魏巍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9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魏巍、保证人新疆兆龙迪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4201810003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证内经字第1036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9月2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68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4月1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615818.15元、利息人民币19704.52元、罚息477.0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12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九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周南南于2016年8月19日向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贷款28万元整,期限180个月,并自愿用所购买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疆九鼎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B1-1-1701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你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昌州证融字第5646号]。贷款银行称,截至2025年3月12日,周南南未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决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因你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保证人新疆九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申请执行的标的如下(截至2025年3月12日):
1.借款本息:204564.81元(包括本金190597.02元,利息13967.79元);
2.自2025年3月12日起至执行完毕新产生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4.791666‰计算);
3.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4.执行公证费:500元。
如你公司对上述事实及所欠本息金额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公证处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华东实业16楼,联系电话:0994-8163339,联系人:时维琪。若你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视为你公司对上述履行债务情况及履行义务予以认可,并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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