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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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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阿依沙拉·阿拉汗:
借款人(抵押人)阿依沙拉·阿拉汗(女,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8511250027)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19年12月31日签订了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北京路]支行[2020]年[1-313]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58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0年2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485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2月7日至2050年2月7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0期、累计违约13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0月14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45383.67元、利息人民币11885.8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57269.55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0月1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05号
借款人(抵押人):原源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原源签订了编号为60112016100341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5070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2月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7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92569.86元、利息人民币9988.4元、罚息人民币158.4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15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宾(男,1994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6199408093815)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支行于2017年12月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692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杨宾已连续2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9月18日贷款人要求执行标的为本金264642.30元、利息24631.8元、罚息2670.47元,本息合计291944.5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木合塔尔·亚森(男,2002年10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5200210194214)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3年9月20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202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木合塔尔·亚森已连续22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9月18日贷款人要求执行标的为本金577355.98元、利息38470.36元、罚息2892.16元,本息合计618718.50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海热姑丽·艾尔肯(女,1992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30199205012020)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4年4月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966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海热姑丽·艾尔肯已连续1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9月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标的为本金378774.11元、利息15673.41元、罚息795.59元,本息合计395243.1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07号
借款人(抵押人):尚晶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7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尚晶签订了编号为600620151300011318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406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7月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5月2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9740.91元、利息人民币1067.11元、罚息人民币62.4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12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06号
借款人(抵押人):薛莲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5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薛莲、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6101096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6723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39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5月2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76988.91元、利息人民币2953.55元、罚息人民币126.7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12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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