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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29
A+ | a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黄儒君(女,公民身份号码:230381199507115025)
债务人(抵押人)黄儒君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2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1680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04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黄儒君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佰肆拾叁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8月2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1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375353.58元、利息人民币3495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410308.58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1776769613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2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伊丽姆努尔·艾力(女,公民身份号码:653201200104072525)
债务人(抵押人)伊丽姆努尔·艾力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1892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16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伊丽姆努尔·艾力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76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8月2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1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29054.79元、利息人民币8657.6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37712.4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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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杨小龙 (男,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710251814)
债务人(抵押人)杨小龙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2年9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2004181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33289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杨小龙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陆万伍仟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8月2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1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36432.08元、利息人民币11266.5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47698.62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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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2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帕热哈提·麦麦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3223199508152911)
债务人(抵押人)帕热哈提·麦麦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3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2357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06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帕热哈提·麦麦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8月2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1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99183.16元、利息人民币5595.5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04778.71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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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努尔比也·艾则孜(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3199804010445)
债务人(抵押人)努尔比也·艾则孜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1808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53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努尔比也·艾则孜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8月2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1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72573.38元、利息人民币4619.1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77192.52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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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2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玉米提·艾合买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0202198808020014)
抵押人:阿丽米热·萨伍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1199202151563)
债务人(抵押人)玉米提·艾合买提、抵押人阿丽米热·萨伍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5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6563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41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玉米提·艾合买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8月2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1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54998.54元、利息人民币20545.7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75544.32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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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9日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建军(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4199002242532)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3年9月15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197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王建军已连续1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7月2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76736.44 元、利息19693.8元、罚息1274.41元,本息合计 397704.6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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