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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16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于延旗,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06161613
你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93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于延旗已连续多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8月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50000元、利息16145.06元、罚息2769.39元、复利430.71元,本息合计469345.16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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