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13
A+ | a债务核实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564号
借款人:张慧
保证人(抵押人):奇台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奇台县腾悦置业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9月3日与借款人张慧签订了编号为60372020100005121202的《个人借款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奇台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3720201000050001的《保证合同》、编号为60002020900000068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保证人奇台县腾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3720201000050002的《保证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均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1510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20年9月2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期限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2月10日分别向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280990.46元、利息195664.94元、罚息21513.8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498169.24元(此利息、罚息截止日为2025年9月3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9月4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等);要求保证人奇台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奇台县腾悦置业有限公司分别按照编号为603720201000050001的《保证合同》、编号为603720201000050002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要求抵押人奇台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编号为60002020900000068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16699697207、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1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马志超(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301012514)
抵押人:马晓晴(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9310253249)
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5年4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志超,抵押人马晓晴及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50017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贷款期限为2015年4月20日 起至2045年4月19日止,贷款金额伍拾伍万柒仟元整(557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5年4月20日出具了(2015)新证经字第589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马志超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马志超,抵押人马晓晴及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50017601 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5年10月1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张晗雨(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9003271627)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4年6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晗雨及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4003218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4年7月7日 起至2034年7月6日止,贷款金额贰拾肆万元整(24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4年7月 7日出具了(2014)新证经字第25700 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张晗雨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张晗雨及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4003218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5年10月1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高斌(公民身份号码:65402319951023481X)
保证人: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9年9月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高斌及保证人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3864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和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38642-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贷款期限为2019年9月30日 至2049年9月29日,贷款金额肆拾陆万捌仟元整(468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9月17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78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高斌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高斌及保证人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38642《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和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38642-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5年10月13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工商联成立70周年座谈会召开
- 70年数新疆丨新疆“智造”跑起来
-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丨建设“西部粮仓”
- 陈小江艾尔肯·吐尼亚孜会见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张建民
- 自治区工商联成立70周年座谈会召开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