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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6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张敏、王兰:
借款人、抵押人张敏(男,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6310024439)、王兰(女,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7203014440)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编号为1696012300001的《个人贷款合同》、2260452号《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36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1年2月4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该笔贷款已于2024年2月4日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未果,截至2025年8月20日,债务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435218.65元整、利息699.22元、罚息76750.21元、复息101.7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12769.79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2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17799712110、0991-2835467、231650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6日
债务核实通知
朱旭荣:
借款人、抵押人朱旭荣(男,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7803280394)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编号为2361000700001的《个人贷款合同》、3110010号《个人贷款抵押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19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该笔贷款已于2025年7月25日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未果,截至2025年8月20日,债务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40413.74元、罚息11645元、复息5031.6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57090.38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2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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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7799712110、0991-2835467、231650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6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辜艳平(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8603033067)
保证人:新疆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于2011年7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WLMQ02P1011110121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新证经字第2301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3.7万元,贷款期限自2011年7月7日至2031年7月7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债务人自2024年11月20日起,截至2025年5月18日,已累计逾期超过6期及以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5月18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09774.47元、到期利息人民币329.32元、罚息人民币0元、欠息复利人民币0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10103.7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5月19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6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娄隽翊(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203060039)
你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路支行于2020年11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WLMQ15P10120200151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16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4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46年1月1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债务人自2024年4月20日起,截至2025年1月8日,已累计逾期超过6期及以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月8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404218.22元、到期利息人民币2639.92元、罚息人民币5.22元、欠息复利人民币6.91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406870.2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1月9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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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6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徐东业(男,公民身份号码:411329198405082116)
保证人: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1年10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WLMQ04P1011110170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新证经字第3710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9.3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11年11月27日至2041年11月27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债务人自2024年3月20日起,截至2025年1月8日,已累计逾期超过6期及以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月8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18686.24元、到期利息人民币2096.27元、罚息人民币11.97元、欠息复利人民币10.66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20805.1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1月9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6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张立新(男,公民身份号码:652623197212050010)、康永惠(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412014144)
保证人:新疆华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安居南路支行于2019年3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WLMQ02P10120190011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64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78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19年3月19日至2037年3月19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债务人自2024年9月20日起,截至2025年5月18日,已累计逾期超过6期及以上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5月18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607016.11元、到期利息人民币1597.34元、罚息人民币0元、欠息复利人民币0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08613.4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5月19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6日
通知
借款人:新疆吉瑞思贸易有限公司
抵押人:上海霄松实业有限公司
保证人:李慎言(居民身份号码:441721197907263015)、朱安禹(台湾居民身份号码:A225564179)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8月2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X02308250701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类)》、合同编号为 DYX023082500007925的《抵押合同(公司类)》、合同编号为BZX023082500015261、BZX023082500015263的《保证合同(个人类)》,并在我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4444号】。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现借款人未按时支付本金、利息,截至2025年8月6日,尚欠借款本金198000000元(大写:壹亿玖仟捌佰万元整),利息18017388.89元(大写:壹仟捌佰零壹万柒仟叁佰捌拾捌元捌角玖分),借款本金、利息合计216017388.89元(大写:贰亿壹仟陆佰零壹万柒仟叁佰捌拾捌元捌角玖分)。
现债权人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借款人新疆吉瑞思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在本通知登报10日内前来我处或书面致函确认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若逾期未来或未书面致函我处,我处将根据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二十二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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