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08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合买提江·阿玛伊力(公民身份号码:654225197803082519)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9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303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拾贰万伍仟元整,借款期限为2024年9月24日至2051年9月24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阿合买提江·阿玛伊力已逾期141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6月10日,欠款本金621477.9元、利息9561.88元,合计631039.78元,以及2025年6月11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3201256359、0991-2825790刘晓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9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力木·奥布力阿西木(公民身份号码:653123199112102410)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11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617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24年11月28日至2051年11月28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阿力木·奥布力阿西木已逾期63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6月22日,欠款本金416691.57元、利息3299.4元,合计419990.97元,以及2025年6月23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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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3201256359、0991-2825790 刘晓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9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力木·伊卜拉伊木(公民身份号码:652122200009133719)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10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418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24年10月29日至2054年10月29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阿力木·伊卜拉伊木已逾期141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6月10日,欠款本金598002.75元、利息9141.73元,合计607144.48元,以及2025年6月11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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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3201256359、0991-2825790 刘晓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9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进财(公民身份号码:642221200002111776)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4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13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24年4月29日至2054年4月29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马进财已逾期158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3月27日,欠款本金575304.76元、利息10581.73元,合计585886.49元,以及2025年3月28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3201256359、0991-2825790 刘晓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9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凯赛尔·库尔班(公民身份号码:65282620030330261X)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10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374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24年10月23日至2054年10月23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凯赛尔·库尔班已逾期63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6月22日,欠款本金593991.28元、利息3393.70元,合计597384.98元,以及2025年6月23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3201256359、0991-2825790 刘晓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9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勒斯根·奴尔达吾列特(公民身份号码:65402819980705001X)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7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553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24年7月16日至2054年7月16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勒斯根·奴尔达吾列特已逾期141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6月10日,欠款本金476126.85元、利息6180.17元,合计482307.02元,以及2025年6月11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3201256359、0991-2825790 刘晓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9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买买提·吾休尔(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8305181811)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9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303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柒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24年9月24日至2044年9月24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买买提·吾休尔已逾期202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6月10日,欠款本金368962.56元、利息7981.03元,合计376943.59元,以及2025年6月11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3201256359、0991-2825790 刘晓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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