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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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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巴斯色地·艾合买提(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609021690)、迪丽努尔·阿布力克木(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8205160022)

  债务人、抵押人阿巴斯色地·艾合买提、迪丽努尔·阿布力克木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821007000001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547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8月13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384866.85元、利息18714.44元、罚息1594.19元、复息658.13元,合计405833.61元。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抵押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9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陈洪胜(公民身份号码:652723197709210716)、徐敏(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7910231228)

  债务人、抵押人陈洪胜、徐敏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gd201811058807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9268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8月13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450731.58元、利息22784.17元、罚息264.94元、复息550.8元,合计474331.49元。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抵押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9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吴雪峰(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7710311610)

  债务人、抵押人吴雪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于2012年5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为【工】行【南湖广场】支行【2012】年【0497】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1556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吴雪峰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支行于2025年5月8日向吴雪峰邮寄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4月29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49998.33元、利息4844.63元,本息合计154842.96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联系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马杰(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9812301531)

  保证人:新疆汇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马杰,保证人新疆汇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志国、新疆广厦房地产交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峙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1081017200001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9278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8月13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34523.30元、利息1362.24元、罚息104.89元、复息37.26元,合计36027.69元。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9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麦麦提艾麦尔·麦麦提敏(男,公民身份号码:65322219820701029X)

  保证人:麦合皮热提·奥斯曼(女,公民身份号码:653222198506290260)

  保证人:布再乃普·奥斯曼(女,公民身份号码:653222198704020261)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3年10月30日与借款人麦麦提艾麦尔·麦麦提敏、保证人麦合皮热提·奥斯曼、保证人布再乃普·奥斯曼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米东证经字第921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1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8月10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102419.89元、利息1642.03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联系电话:0991-3351204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9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14号

  借款人(抵押人):马振杰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马雅婷

  保证人:新疆夏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振杰、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马雅婷、保证人新疆夏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92016100718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987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8月1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0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29399.98元、利息48096.14元、罚息5738.7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联系电话:0991-2317155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建(公民身份号码:654128199110120618)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王建,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gd201810258712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1661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8月13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557948.47元、利息21196.62元、罚息143.95元、复息460.85元,合计579749.89元。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9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向阳(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8110134397)

  债务人、抵押人王向阳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gd201805157670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236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8月13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594879.92元、利息68618.77元、罚息294.46元、复息2200.18元,合计665993.33元。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抵押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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