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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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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古丽加娜提·买买提(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101055126)

  我行于2023年8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古丽加娜提·买买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86560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3年8月14日起至2053年8月1日止,贷款金额肆拾壹万元整(41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3年11月 16 日出具了(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91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古丽加娜提·买买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古丽加娜提·买买提与我行签订编号为65020120230086560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5年8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55号

  借款人、抵押人:文智飞、鄂丽平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文智飞、鄂丽平于2016年3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2016年L-ESF字170830004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355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6351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5年5月2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5年5月29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66636.76元、利息7222.03元、罚息1571.61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5月30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8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文红

  你于2017年8月9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A:[]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7]年[567]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3272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张文红于2017年8月9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345000元,借款期限20年。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5月20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7月10日,贷款已连续逾期37期(累计65期),债务人尚欠本金289559.8元、利息50518.22元,合计340078.02元及自2025年7月11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8月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开力比努尔·艾山(公民身份号码: 650102197109293523)

  我行于2020年6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开力比努尔·艾山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94177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0年6月 30 日起至2040年6月29日止,贷款金额伍拾贰万元整(520000 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7月13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63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开力比努尔·艾山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开力比努尔·艾山与我行签订编号为65020120200094177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 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5年8月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扎伊尔·阿布都卡迪尔(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8711052010)

  我行于2020年4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扎伊尔·阿布都卡迪尔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49507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0年4月17日 起至2045年4月16日止,贷款金额叁拾肆万元整(34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 年5月11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50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扎伊尔·阿布都卡迪尔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扎伊尔·阿布都卡迪尔与我行签订编号为65020120200049507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5年8月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沙达木·阿得力(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9404291614)

  我行于2019年12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沙达木·阿得力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49956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0年1月6日起至2050年1月5日止,贷款金额伍拾万元整(500000元)。 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3月26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01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沙达木·阿得力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沙达木·阿得力与我行签订编号为65020120190049956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5年8月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亚森·米吉提(公民身份号码: 652923199011281432)

  我行于2020年12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亚森·米吉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46132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3月 2 日起至2041年3月1日止,贷款金额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 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3月10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85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亚森·米吉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亚森·米吉提与我行签订编号为65020120200146132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5年8月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海赛尔·吐尔逊(公民身份号码:65282219940706001X)

  我行于2021年11月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海赛尔·吐尔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70752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2年1月 6 日起至2052年1月5日止,贷款金额叁拾贰万元整(32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2年1月13日出具了(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9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海赛尔·吐尔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海赛尔·吐尔逊与我行签订编号为65020120210070752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5年8月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赵连玺(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80212181X)

  抵押人:张莉萍(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6911166021)

  我行于2012年8月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连玺,抵押人张莉萍签订了合同号为65020120120038509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2 年8月13日 起至2037年8月12日止,贷款金额叁拾肆万元整(34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2年8月27日出具了(2012)新证经字3098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赵连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赵连玺,抵押人张莉萍与我行签订编号为65020120120038509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5年8月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赵玉花(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108058105)

  抵押人:李栋(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812262437)

  我行于2017年2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玉花,抵押人李栋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11452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7年3月6日 起至2037年3月5日止,贷款金额叁拾肆万玖仟元整(349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7 年3月6日出具了(2017)新乌证内字第716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赵玉花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赵玉花,抵押人李栋与我行签订编号为65020120170011452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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