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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05
A+ | a核实债务通知
杨树、赛紫琪:
借款人(抵押人)杨树(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908231819)、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赛紫琪(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8605010043)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21年8月19日签订了编号为2021北京路个人网贷通贷1372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579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1年9月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31年9月1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违约10期、累计违约15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5月12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79030.33元、利息人民币12830.7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91861.12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5月1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 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8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70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海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李海于2013年5月24日签订了编号为L-HY-2013-380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240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09780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5年7月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5年7月15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本金人民币178456.08元、利息人民币31235.75元、罚息人民币12638.59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7月16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有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8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西证执(核)字第77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肉斯坦木·卡德尔,男,1988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022198807061153
借款人(抵押人)肉斯坦木·卡德尔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7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99228Q124074222958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肉斯坦木·卡德尔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借款肆拾陆万元整,贷款期限360个月;并自愿以所购不动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根据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西证内经字第4093号】。
截至2025年7月17日,上述贷款逾期超过186天,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决定提前收回贷款。要求借款人(抵押人)肉斯坦木·卡德尔偿还截至2025年7月17日的借款本金456501.79元、利息9874.35元、罚息184.63元,总计466560.77元。自2025年7月1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期间的逾期利息及综合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邮寄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王安东、王艳红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王安东、王艳红
联系电话:18690876203、13909910192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六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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