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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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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李杰(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9510143216)

  债务人、抵押人李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0年4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5804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058041-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744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李杰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5年4月2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4月3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00795.37元,利息人民币7763.9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08559.29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8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布都扎依尔·卡德尔(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1199009070913)

  债务人、抵押人阿布都扎依尔·卡德尔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1年3月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1868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963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阿布都扎依尔·卡德尔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5年4月1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4月3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04872.83元,利息人民币15618.4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20491.29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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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8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不力肯木·艾孜买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7811230319)

  债务人、抵押人阿不力肯木·艾孜买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3年7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8074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5069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阿不力肯木·艾孜买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伍万贰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5年4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4月3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27083.58元,利息人民币7871.4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34954.98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8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艾萨·阿卜杜热合曼(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2199106052035)

  抵押人:阿依古丽·达吾提( 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2199603152045)

  债务人、抵押人艾萨·阿卜杜热合曼及抵押人阿依古丽·达吾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3年5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7051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33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艾萨·阿卜杜热合曼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贰万玖仟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5年4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4月3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18280.67元,利息人民币7277.0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25557.68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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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8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布都如苏力·吐尔迪玉苏甫(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6199805212216)

  债务人、抵押人阿布都如苏力·吐尔迪玉苏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2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2702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35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阿布都如苏力·吐尔迪玉苏甫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4月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4月16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87228.56元,利息人民币17386.6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04615.20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8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依古力·达吾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780401226X)

  债务人、抵押人阿依古力·达吾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7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8103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10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阿依古力·达吾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4月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4月16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79392.44元,利息人民币19383.6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98776.05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8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云(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9106051555)

  债务人、抵押人王云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4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5775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97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王云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4月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4月16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88069.56元,利息人民币8159.3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96228.86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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