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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6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冯彦维、李留记、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冯彦维(女,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804197626)、李留记(男,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9207117510)及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8年7月11日签订合同编号为A:[一手房]字[新疆]行[铁道]支行[2018]年[铁一手房362]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及回购协议》《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60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冯彦维、李留记,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4月2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4月23日,债务人已连续13期未清偿贷款,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81707.23元、利息11429.36元,共计欠款293136.59元,以及自2025年4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6日
债务核实通知
柏太莲、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柏太莲(女,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902204447)、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8年8月2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一手房]字[新疆]行[铁道]支行[2018]年[537]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新证经字第1562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柏太莲,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4月2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4月22日,债务人已连续11期未清偿贷款,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74482.44元、利息9535.52元,共计欠款284017.96元,以及自2025年4月2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6日
债务核实通知
吴芸华、资名芽、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吴芸华(女,公民身份号码:653201198112271524)、资名芽(男,公民身份号码:653222197410281031)及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9年7月5日签订合同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行]行[铁道]支行[2019]年[526]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86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吴芸华、资名芽,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4月2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4月23日,债务人已连续10期(累计17期)未清偿贷款,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68823.36元、利息9365.31元,共计欠款278188.67元,以及自2025年4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6日
债务核实通知
郭明春、袁莉莉:
债务人、抵押人郭明春(男,公民身份号码:652523197403120514)、袁莉莉(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8407104042)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16年7月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二手房]字[新疆]行[铁道]支行[2016]年[铁二手房268]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855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郭明春、袁莉莉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4月24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4月23日,债务人已连续13期(累计13期)未清偿贷款,尚欠贷款本金353741.74元、利息15645.83元,共计欠款369387.57元,以及自2025年4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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