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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23
A+ | a核实债务通知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王振华(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410049112)
被执行人(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王振华(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410049112)、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于2018年12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MCON201812260355787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51号]。
借款人王振华向贷款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贷款壹佰壹拾陆万元整;贷款期限120个月,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8年12月25日止,按月付息。抵押人王振华自愿用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该房产位于昌吉市昌高区15丘20幢综合楼105室)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该笔贷款未到期,现因借款人王振华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行为。截至2025年2月20日,尚欠债权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本金819899.86元、利息115736.7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935636.64元(大写:玖拾叁万伍仟陆佰叁拾陆元陆角肆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51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8999253366 刘晓世;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王东智(公民身份号码:440725196603243912)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廖穂文(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7308250323)
被执行人(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王东智(公民身份号码:440725196603243912)、廖穂文(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7308250323)、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于2019年3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MCON201903290757750的 《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404号]。
借款人王东智、廖穂文向贷款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贷款壹拾陆万元整;贷款期限120个月,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9年3月28日止,按月付息。抵押人王东智、廖穂文自愿用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该房产位于昌吉市昌高区15丘20幢综合楼711室)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该笔贷款未到期,现因借款人王东智、廖穂文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行为。截至2025年2月20日,尚欠债权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本金94086.41元、利息6602.7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0689.20元(大写:壹拾万零陆佰捌拾玖元贰角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404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8999253366 刘晓世;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王东智(公民身份号码:440725196603243912)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廖穂文(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7308250323)
被执行人(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王东智(公民身份号码:440725196603243912)、廖穂文(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7308250323)、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于2019年3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MCON201903240722938的《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405号]。
借款人王东智、廖穂文向贷款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贷款肆拾肆万元整;贷款期限120个月,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2029年3月23日止,按月付息。抵押人王东智、廖穂文自愿用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该房产位于昌吉市昌高区15丘20幢综合楼106室)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该笔贷款未到期,现因借款人王东智、廖穂文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行为。截至2025年2月20日,尚欠债权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本金316024.63元、利息23129.7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39154.42元(大写:叁拾叁万玖仟壹佰伍拾肆元肆角贰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405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8999253366 刘晓世;13999890370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王东智(公民身份号码:440725196603243912)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廖穂文(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7308250323)
被执行人(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王东智(公民身份号码:440725196603243912)、廖穂文(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7308250323)、保证人新疆名家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于2019年3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MCON201903240722951的 《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403号]。
借款人王东智、廖穂文向贷款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贷款壹拾柒万元整;贷款期限120个月,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2029年3月23日止,按月付息。抵押人王东智、廖穂文自愿用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该房产位于昌吉市昌高区15丘20幢综合楼716室)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该笔贷款未到期,现因借款人王东智、廖穂文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行为。截至2025年2月20日,尚欠债权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路支行本金122099.46元、利息6694.9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8794.42元(大写:壹拾贰万捌仟柒佰玖拾肆元肆角贰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403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8999253366 刘晓世;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5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文生(男,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8111243617)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行于2021年7月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99225Q121076019447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371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5年4月21日仍欠贷款本金人民币923268.08元、利息人民币62843元、罚息2049.84元,合计人民币988160.92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联系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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