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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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高瑞军(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7812241350)

  债务人、抵押人:吴婷(公民身份号码:652827197908102620)

  保证人:新疆西域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高瑞军(公民身份号码:650502197812241350)、吴婷(公民身份号码:652827197908102620),保证人新疆西域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热合曼·克然木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6年12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14942号]。

  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2月14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436600.47元、利息15845.62元、罚息793.1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53239.21元(大写:肆拾伍万叁仟贰佰叁拾玖元贰角壹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3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97号

  借款人(抵押人):哈·吴龙疆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哈·吴龙疆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了编号为L-HXZF-2018-004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589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7772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10月1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5年2月26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39665.35元、利息人民币37169.89元、罚息人民币3154.97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2月27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3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98号

  借款人(抵押人):黄亚非、刘敏

  保证人: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河南西路铁路局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黄亚非、刘敏、保证人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签订了编号为L-BST-2016-00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419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2718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分别于2024年10月15日、10月1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5年2月26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12177.21元、利息人民币22017.45元、罚息人民币3299.90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2月27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3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雷真(公民身份号码:652122197305260013)

  债务人、抵押人雷真(公民身份号码:652122197305260013)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21年1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4678号]。

  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2月26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261815.97元、利息10399.70元、罚息638.8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72854.5元(大写:贰拾柒万贰仟捌佰伍拾肆元伍角)。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3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宋凯(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910609091X)

  债务人、抵押人宋凯(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910609091X)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5年11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44300号]。

  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2月26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330312.56元、利息6413.89元、罚息202.3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36928.78元(大写:叁拾叁万陆仟玖佰贰拾捌元柒角捌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3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苏见见(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850406205X)

  债务人、抵押人苏见见(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850406205X)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5年11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44536号]。

  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2月14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360752.38元、利息5734.79元、罚息224.3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66711.48元(大写:叁拾陆万陆仟柒佰壹拾壹元肆角捌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3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赵惠斌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赵丽萍

  你们于2019年3月4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行[新民路]支行[2019]年[017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213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赵惠斌、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赵丽萍于2019年3月4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67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9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12日到期,该笔借款已于2024年3月12日到期。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2月27日,贷款已连续逾期44期(累计44期),债务人尚欠本金385070.91元、贷款利息92390.64元,合计477461.55元及自2025年2月28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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