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案幕后有“黑手”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13
A+ | a滥伐林木后,黄某超为逃避刑事打击,请求他人帮忙“顶包”分担责任,致使该案分成三个行政处罚案件,最终还是没有逃过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火眼金睛”。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后,一起滥伐林木案的真相浮出水面。
3起滥伐林木案有蹊跷
2024年7月,平塘县检察院检察官王玲对当地近年来的行政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3起滥伐林木行政处罚案件引起了王玲的注意。
案卷材料显示,2022年2月26日,平塘县林业局接到群众反映,有人砍伐林木,该局随即派人赶到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该村村民黄某良因自建房屋需要,委托其弟黄某超向林业部门申请并采伐5立方米木材后,抱着侥幸心理私自超标采伐9.57立方米。
同期,该村村民罗某发、黄某龙因修建鸡舍、兔舍,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各自向黄某超购买树木18棵,并请人采伐。经现场测量,两人分别采伐木材7.95立方米、6.06立方米。
2022年2月28日,该局对黄某良、罗某发、黄某龙3人滥伐林木案作为行政案件立案查处,3人均承认违法事实。同年3月15日,县林业局作出处罚决定,对3人分别罚款11439元、9542元、7276元,并责令3人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倍以上的树木。3人足额缴纳了罚款,按照林业部门要求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于2022年3月31日前补种马尾松树苗225株。
“从表面上看,3个行政案件的立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意见书、处罚先行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材料齐备,当事人也都承认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但缴纳罚款票据的开票日期均在3月8日。”检察官认为,3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就缴纳了罚款,存在程序问题。
检察官再次对3个案件卷宗审查比对,发现3起案件存在诸多疑点。“3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砍伐,雇的也是同一个人。3人超伐或者砍伐林木的数量正好都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难道只是巧合?”检察官认为,该系列案存在为逃避刑事打击拆分案件的可能。
“案外人”才是“操盘手”
2024年7月,经过审查,平塘县检察院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初查后认为,黄某良、罗某发、黄某龙3人滥伐林木与黄某超有重大关系。同年8月,公安机关通知黄某超等4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黄某良、罗某发、黄某龙交代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共同指认树木都是黄某超砍的。
第一次讯问时,黄某超仍将责任推到其他3人身上。随着讯问的深入,黄某超最终承认作案事实。
经查,2021年12月,黄某超得知哥哥黄某良要修建房屋,且到林业部门办理了可以在自家山林砍伐5立方米木材的手续,就想利用黄某良办理的砍伐手续在山林内多砍一些树木售卖。于是,黄某超找到黄某良,以帮助他砍树为由前去山林砍树。
砍伐过程中,黄某龙提出以每棵100元的价格向黄某超购买7棵树木,两人在商量的过程中遇到黄某良,黄某龙便同时与黄某良商量购买树木的事情,并得到二人同意。
2022年2月26日,平塘县林业局发现超过许可砍伐情况并展开调查。为逃避处罚,黄某超找到罗某发、黄某龙帮忙,让二人为其承担滥伐林木的责任。黄某超带着罗某发、黄某龙、黄某良来到平塘县林业局,由黄某超缴纳罚款。事实上,罗某发与该案没有关系,黄某龙虽向黄某超购买树木,数量只有7棵,且是黄某超砍的,但二人碍于情面答应了黄某超的请求。经查,黄某超将砍伐的树木出售,获利2.14万元。
2024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以黄某超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黄某超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用他人砍伐林木蓄积为46.2688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滥伐林木罪。鉴于黄某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同年12月,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黄某超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对其违法所得2.14万元予以追缴。
据1月9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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