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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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马腾(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8812161410)

  债务人、抵押人马腾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2年12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2004983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4760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马腾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24年11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1月25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30550.90元、利息3820.82元,本息合计234371.72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7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瓦洛佳(男,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8501041415)

  债务人、抵押人瓦洛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4年4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4002226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257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瓦洛佳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24年11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1月25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99528.94元、利息12435.83元,本息合计511964.77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7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杨帆(男,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8206303317)

  债务人、抵押人杨帆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4年1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4000413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757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杨帆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24年11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1月25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63000.00元、利息4993.89元,本息合计367993.89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7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冬辉(男,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8111234052)

  保证人: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王冬辉及保证人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8年1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0415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149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王冬辉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贰万贰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由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1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1月2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57325.39元、利息3627.87元,本息合计260953.26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7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苑红艳(女,公民身份号码:654021198110053748)

  抵押人:刘峰(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905303213)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苑红艳、抵押人刘峰及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4733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456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苑红艳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佰伍拾玖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由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1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1月2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242185.76元、利息5832.88元,本息合计1248018.64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 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7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艾克热木江·艾合买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207254535)

  债务人、抵押人艾克热木江·艾合买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5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7170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04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艾克热木江·艾合买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捌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1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1月2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70047.85元、利息8954.51元,本息合计579002.36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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