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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6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443号
借款人(抵押人):寇会宁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寇会宁、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6103081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293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96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0月1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0336.18元、利息人民币684.8元、罚息人民币67.8元(此利息截至2024年10月31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12月16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315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贵玺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宋自杰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1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贵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宋自杰、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92017100615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经字第00181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1月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9月13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商用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22833.88元、利息人民币6192.74元、罚息人民币488.28元(此利息截至2024年10月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0月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12月16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431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守义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艳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6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守义、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艳、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3100217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1565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6月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34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0月1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35072.55元、利息人民币2720.09元、罚息人民币121.51元(此利息截至2024年10月3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12月16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430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永杰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杜美霞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永杰、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杜美霞、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7100305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379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3月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06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0月1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6574.39元、利息人民币893.07元、罚息人民币81.12元(此利息截至2024年10月3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12月1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图雅(公民身份号码:152525197610030022)
抵押人:白勿力吉图(公民身份号码:152321197304194575)
保证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722325229C)
我行于2012年9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图雅,抵押人白勿力吉图,保证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2004195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2年9月27日我行给借款人图雅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5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2年9月27日至2027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2年9月26日对此笔借款作出(2012)米证字第018746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图雅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图雅,抵押人白勿力吉图,保证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2004195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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