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09
A+ | a核实债务通知
陈慧(女,652401197312142626)、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3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2832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80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陈慧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35000.00元(肆拾叁万伍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41年4月1止,由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6期以上(由保证人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4月2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5月8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01394.48元(肆拾万壹仟叁佰玖拾肆元肆角捌分)、利息1438.33元(壹仟肆佰叁拾捌元叁角叁分),本息合计402832.81元(肆拾万贰仟捌佰叁拾贰元捌角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5月9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张凤(女,650103198411116043)、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3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4327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95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张凤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15000.00元(伍拾壹万伍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51年6月20日止,由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6期以上(由保证人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9月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9月1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94071.59元(肆拾玖万肆仟零柒拾壹元伍角玖分)、利息0元,本息合计494071.59(肆拾玖万肆仟零柒拾壹元伍角玖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阿布都热西提·阿布都热木(男,652928199212052611)、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6月1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4556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52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热西提·阿布都热木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0.00元(叁拾玖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51年6月30日止,由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3期以上(由保证人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9月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9月1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73030.63元(叁拾柒万叁仟零叁拾元陆角叁分)、利息0元,本息合计373030.63(叁拾柒万叁仟零叁拾元陆角叁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迪力努尔·解恩斯(女,654224199703280043)、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5月2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4231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53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迪力努尔·解恩斯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2000.00元(肆拾伍万贰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51年6月30日止,由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3期以上(由保证人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9月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9月1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28753.07元(肆拾贰万捌仟柒佰伍拾叁元零柒分)、利息1411.31元(壹仟肆佰壹拾壹元叁角壹分),本息合计430164.38(肆拾叁万零壹佰陆拾肆元叁角捌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马彦峰(男,650106198301232317)、于婷(女,652302198501042021)、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8月1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5898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38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马彦峰,抵押人于婷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80000.00元(捌拾捌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2051年8月19日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3期以上(由保证人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9月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9月1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60844.01元(肆拾陆万零捌佰肆拾肆元零壹分)、利息0元,本息合计460844.01元(肆拾陆万零捌佰肆拾肆元零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李军(男,650104197202013330)、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9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6193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55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李军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40000.00元(肆拾肆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41年9月1日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3期以上(由保证人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9月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9月1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06076.84元(肆拾万陆仟零柒拾陆元捌角肆分)、利息1421.27元(壹仟肆佰贰拾壹元贰角柒分),本息合计407498.11元(肆拾万柒仟肆佰玖拾捌元壹角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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