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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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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赵斌

  担保人、保证人:新疆金科宇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21年1月7号签订了202001651023999001200000698号《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525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未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4年9月2日仍欠本金人民币849576.16元、利息人民币6222.37元、罚息人民币19.75元、利息复利人民币82.56元、罚息复利人民币0.07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24年9月3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1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新疆欣晟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区冬融街289号一楼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76G88K

  连带责任保证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B座23层23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0626463N

  连带责任保证人:杨雪(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8908050622)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9月22日签订了WLMQZX201012023005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WLMQZX20(高保)005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WLMQZX20(个人高保)0056号《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651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规定,逾期未付。债权人于2024年9月25日向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送达了《华夏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结清此笔贷款。截至2024年10月9日,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连带责任保证人未履行代偿义务。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执行标的:

  1.本金人民币柒佰贰拾万元整¥7200000.00);

  2.罚息人民币壹万陆仟捌佰元整(¥16800.00)(罚息计算截至2024年10月9日)。2024年10月9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利息、罚息、复利;

  3.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差旅费、交通费、评估费、仲裁费、公证费、拍卖或变卖费、公告费、邮寄费等。

  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如果对债务数额有异议可书面提交相关证据。如果虽然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天百奥特莱斯马路对面,万宴城西侧)22-23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公证员);0991-2825790、13899874402 穆轶(公证员助理)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1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 新疆莱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区金藤街11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57710222Q

  连带责任保证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B座23层23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0626463N

  连带责任保证人:刘生荣(公民身份号码:622103196008184019)

  连带责任保证人:仲秀花(公民身份号码:622103196404224027)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9月27日签订了WLMQZX201012023005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WLMQZX20(高保)005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WLMQZX20(个人高保)0058号《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681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规定,逾期未付。债权人于2024年9月25日、2024年9月26日向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送达了《华夏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结清此笔贷款。截至2024年10月9日,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连带责任保证人未履行代偿义务。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执行标的:

  1.本金人民币捌佰伍拾伍万元整(¥8550000.00);

  2.罚息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伍拾元整(¥19950.00)(罚息计算截至2024年10月9日)。2024年10月9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利息、罚息、复利;

  3.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差旅费、交通费、评估费、仲裁费、公证费、拍卖或变卖费、公告费、邮寄费等。

  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如果对债务数额有异议可书面提交相关证据。如果虽然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天百奥特莱斯马路对面,万宴城西侧)23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90、15981768813 智国征(公证员)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1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314号

  借款人(抵押人):骆新勇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骆新勇于2011年1月19日签订了LF0120110032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467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1)新乌证内经字第003318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6月1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4年9月2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60585.54元、利息人民币29149.75元、罚息人民币3793.99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9月3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11月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陈俊

  根据你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21年5月27日签订的2021年借字第100510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你向我行借款人民币肆拾玖万伍仟元整,借款期限为360个月,每月应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截至2024年10月17日,我行已连续7期、累计7期未收到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你的行为已构成《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条中约定的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第二十八条“违约处置”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4年10月17日,你应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72796.43元、利息人民币16865.94元、罚息人民币0元,共计人民币489662.37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你在2024年10月31日前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十字支行

  2024年11月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厚生有(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6205248310)

  抵押人:杜月勤(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670416834X)

  保证人: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697847235X)

  我行于2015年11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厚生有,抵押人杜月勤,保证人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650201201500351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5年11月25日,我行给借款人厚生有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41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30年11月24日止。 此笔借款由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米证字第13999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现借款人厚生有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厚生有,抵押人杜月勤,保证人新疆光银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650201201500351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11月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胡私访(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511274817)

  抵押人:白小慧(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8704260228)

  我行于2014年3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胡私访,抵押人白小慧签订了6502012014001921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4年4月18日,我行给借款人胡私访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417000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4月18日起至2029年4月17日止。此笔借款由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米证字第007910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现借款人胡私访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胡私访,抵押人白小慧与我行签订的6502012014001921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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