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侦探”的“黑生意”破产了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04
A+ | a曾因做“私家侦探”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两次入狱的叶某甲,刑满释放后偶然了解到,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原告有大量查询债务人个人信息的需求,这让他再次看到“商机”。近日,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对叶某甲等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初,陈某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后因经营不善,经股东们商议后决定转型为法律服务公司,主要业务为通过电话催收、民事诉讼等方式帮客户追讨欠款、债务。然而,在对接客户民事诉讼需求时,陈某发现,很多客户仅知道对方的名字或者电话,没有对方更详细的身份信息,这导致法院无法立案,客源最终流失。
在一次饭局上,陈某向朋友倾诉了这个困难,朋友便向他推荐了一个能够查询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微信账号——“某查”。见陈某对这种获取信息的方式有所担忧,朋友安慰他说,“这是能做成生意的‘潜规则’,是业内尽人皆知的灰色地带。”
为了留住客户,陈某添加了“某查”的微信号,并尝试着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了讨债对象姓名及电话号码。没过多久,对方就将讨债对象的照片、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等详细信息一一发来。用这些信息写好诉状后,案件顺利立案。就这样,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陈某以每条信息500元的价格向“某查”非法查询、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以“信息咨询费”的名义向客户收取1000元的查询费用,从中赚取差价。2023年6月,公安机关接到陈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举报,遂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陈某到案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查获了“某查”微信号背后的叶某甲及其犯罪团伙。2023年9月,叶某甲等人落网。原来,叶某甲曾做过“私家侦探”,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于2011年、2013年两度获刑入狱。2020年6月,叶某甲偶然得知部分讨债公司在为客户提供民间借贷诉讼服务时有查档的需求。金钱诱惑下,叶某甲凭借此前获取的信息“资源”再次开展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某查”等多个微信号进行交易。
为了发展更多潜在客户,叶某甲还将自己的堂弟叶某乙和堂妹叶某丙也拉入伙,并雇用许某为他“养号”、推广,在保证注册的多个微信账号具有活跃度等前提下,添加大量好友并推送“某查”的业务广告。同时,叶某甲还在金三角地区、重庆、福建等多地租房布点,雇用李某等人通过境外社交平台的上家查询信息,并反馈给相应的客户。
随着团伙成员的规模不断扩大,叶某甲的业务也不断拓展。从最初只能根据手机号查询到号码主人的身份信息,到后来可以查询公民名下房产、银行卡财产信息、公民的民政婚姻登记信息等。根据客户所需的信息内容,叶某甲的收费金额也有所不同,每条信息标价在200元至1500元不等。
2020年6月至2023年8月期间,叶某甲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多人委托,查询包含身份证号码、户籍照片地址、婚姻登记信息、银行卡号、银行存款、房产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共计808万余元。
2023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将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许某移送龙湾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叶某甲手机、微信小号众多,为固定犯罪证据、深挖交易链条,检察官仔细审计多个平台账号的资金流水总额,最终将叶某甲等人的犯罪金额由368.7万余元增加认定为808万余元。
陈某及其公司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因其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少,并未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进一步扩散,犯罪情节较轻,且该公司已退出全部获利,检察机关遂依法对陈某及其公司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3年12月28日,龙湾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叶某甲等4人提起公诉。次日,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有期徒刑4年2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720万元至4.4万元不等;判处许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25万元,4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依法对潜逃在境外的同案犯李某进行立案监督。经办案检察官、民警多次劝返,李某最终回国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今年1月22日,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事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认为,叶某甲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今年6月18日依法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决,叶某甲依法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808万元,并对其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该判决现已生效。 据10月28日《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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