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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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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刘少新:

  新疆巨兆辉森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因需资金用于偿还2021年流借字第267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有欠款,于2023年11月23日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借款壹佰玖拾万元整,期限12个月。你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23)新昌庭州证融字第920号]。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截至2024年9月13日,新疆巨兆辉森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该行根据上述合同相关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标的如下:

  1.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万元整(¥19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捌万陆仟贰佰捌拾贰元叁角陆分(¥86282.36)(截至2024年9月13日);

  3.自2024年9月14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4年9月14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11.7‰;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肆拾肆元整(¥1244.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王凯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借款人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对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王凯

  联系电话:13399705568、0994-2332088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4年10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

  新疆芳菲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新):

  新疆巨兆辉森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因需资金用于偿还2021年流借字第267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有欠款,于2023年11月23日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借款壹佰玖拾万元整,期限12个月。你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23)新昌庭州证融字第920号]。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截至2024年9月13日,新疆巨兆辉森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该行根据上述合同相关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标的如下:

  1.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万元整(¥19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捌万陆仟贰佰捌拾贰元叁角陆分(¥86282.36)(截至2024年9月13日);

  3.自2024年9月14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4年9月14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11.7‰;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肆拾肆元整(¥1244.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王凯下发此通知,向你公司核实如下事项:1.你公司对借款人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公司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公司对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王凯

  联系电话:13399705568、0994-2332088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4年10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刘少新:

  新疆巨兆辉森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因需资金用于偿还2021年流借第267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欠债务,于2024年6月20日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借款肆佰玖拾捌万元整,期限12个月。你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24)新昌庭州证融字第689号]。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截至2024年9月13日,新疆巨兆辉森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该行根据上述合同相关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标的如下:

  1.本金(人民币大写):肆佰玖拾捌万元整(¥498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壹拾万捌仟柒佰陆拾叁元贰角整(¥108763.20)(截至2024年9月13日);

  3.自2024年9月14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4年9月14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11.7‰;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贰仟柒佰柒拾柒元整(¥2777.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王凯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借款人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对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王凯

  联系电话:13399705568、0994-2332088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4年10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

  新疆芳菲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新):

  新疆巨兆辉森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因需资金用于偿还2021年流借第267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欠债务,于2024年6月20日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借款肆佰玖拾捌万元整,期限12个月。你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24)新昌庭州证融字第689号]。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截至2024年9月13日,新疆巨兆辉森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该行根据上述合同相关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标的如下:

  1.本金(人民币大写):肆佰玖拾捌万元整(¥498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壹拾万捌仟柒佰陆拾叁元贰角整(¥108763.20)(截至2024年9月13日);

  3.自2024年9月14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4年9月14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11.7‰;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贰仟柒佰柒拾柒元整(¥2777.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王凯下发此通知,向你公司核实如下事项:1.你公司对借款人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公司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公司对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王凯

  联系电话:13399705568、0994-2332088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4年10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刘少新:

  新疆巨兆辉森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因需资金用于偿还2022年流字216号合同项下所有欠款,于2024年3月26日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借款柒佰万元整,期限12个月。你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24)新昌庭州证融字第312号]。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截至2024年9月13日,新疆巨兆辉森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该行根据上述合同相关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标的如下:

  1.本金(人民币大写):柒佰万元整(¥70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壹仟贰佰壹拾玖元贰角整(¥311219.20)(截至2024年9月13日);

  3.自2024年9月14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4年9月14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11.7‰;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叁仟肆佰肆拾肆元整(¥3444.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王凯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借款人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对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王凯

  联系电话:13399705568、0994-2332088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4年10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卡提克·啊了木,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9301285578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卡提克·啊了木,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616000300001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7606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7月23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596593.5元,利息:27579.07元,罚息:12.14元,复息105.92元,合计:624290.63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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