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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3
A+ | a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买买提吐尔逊·乌拉英(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8908084032)
债务人、抵押人买买提吐尔逊·乌拉英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12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65020120200143127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证经字第4883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买买提吐尔逊·乌拉英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贷款期限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9月2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0月6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72780.51元,利息人民币14087.5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86868.01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23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蒙佩文(男,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9103090218)
债务人、抵押人蒙佩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3年7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6502012013004590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27258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蒙佩文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玖万伍仟元整,贷款期限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24年9月2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0月6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23449.28元,利息人民币26638.2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50087.56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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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23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古丽吉米拉·艾尔肯(女,公民身份号码:65302119870627142X)
抵押人:赛依甫丁·库尔班(男,公民身份号码:653021198005011414)
债务人、抵押人古丽吉米拉·艾尔肯、抵押人赛依甫丁·库尔班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1年8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65020120210058999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31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古丽吉米拉·艾尔肯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捌万伍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9月2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0月6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62970.88元,利息人民币11666.0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74636.91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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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23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古清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6412103035)
抵押人:杨风英(女,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6610113023)
债务人、抵押人古清龙、抵押人杨风英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2年10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65020120120045969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4117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古清龙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贷款期限18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9月2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0月6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98022.24元,利息人民币1760.7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99783.03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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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郑明强(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9008105319)
担保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郑明强及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7年2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6502012017000940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8330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郑明强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贷款期限300月,由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9月2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0月6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69062.98元,利息人民币16344.5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85407.51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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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23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乔利(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212132536)、齐研琳(女,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7309295222)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签订LY012011038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新证经字第4830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货款本金380000元整,贷款期限为2011年10月13日至2031年10月13日。债务人自2023年9月14日起,截至 2024年8月19日,已连续12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寄送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8月19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52952.46元、利息7406.69元、罚息1516.68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161875.8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8月20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23日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祖白旦·胡西塔尔
保证人:新疆世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签订了33012020179725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591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按时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4年10月10日仍欠本金人民币484848.17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债务全部清偿前或执行完毕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0991-283895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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