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绿灯故障酿车祸 管理部门赔40多万元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5

A+  |  a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覃婕

  红绿灯因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行人及车辆安全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被人们称为“安全灯”“生命灯”。如果因为红绿灯发生故障导致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不久前,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红绿灯故障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2023年6月2日,林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阿拉尔市某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车上乘客吴某某当场死亡、另外两名乘客受伤。

  交警部门调查后发现,两车碰撞时,林某驾车行驶方向的红绿灯不显示,刘某驾车行驶方向的红绿灯显示为绿灯,信号灯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事故发生时,刘某车速为44公里/小时,林某车速为55公里/小时,两人均超速通过十字路口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据此,交警部门认定阿拉尔市某单位作为道路交通信号灯的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责任,未及时修复损坏的红绿灯,对此次事故发生应承担同等责任,林某、刘某共同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之后,吴某某的家属将林某、刘某、某单位以及两车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阿拉尔垦区法院,诉求判令五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95万余元。

  庭审中,某单位认为,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林某、刘某驾车超速通过十字路口,交警部门认定其单位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信号灯出现故障,某单位未及时修复也未采取安全措施,便是失职,对此次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吴某某作为乘车人对案涉侵权损害结果发生不具有过错,考虑到保护生命权的最高法益,确定由被告某单位按照50%的比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林某、刘某则各自承担25%的侵权责任。

  最终,阿拉尔垦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单位赔偿吴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万余元,林某、刘某及其保险公司亦赔偿吴某某家属相应的经济损失。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记者有话

  行车上路,安全至关重要。红绿灯作为电子设备,难免会出现故障,法律已将及时修复交通设施故障作为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予以规定,对故障红绿灯修复就必须及时,而不能拖沓。对司机来说,红绿灯因故障不亮,绝不意味着车可以随意行驶,应按照无信号灯路口规则谨慎驾驶,更不可超速。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