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被金毛犬吓流产 犬主赔偿9万元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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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一天傍晚,怀孕快4个月的颜女士去自家附近的驿站取快递,路过邻居家门口时,一只没拴绳的金毛犬窜出来并向其扑去,颜女士惊吓后退过程中腰部闪了一下,随后感觉下腹疼痛,于是报警求助。
事后,颜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胎死腹中。5日后,颜女士至当地派出所做询问笔录,相关记录显示,颜女士经过3年的试管婴儿治疗才怀上孩子,非常不容易,此次流产对其打击很大。
颜女士认为,金毛犬的主人李某违反《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犬只外出时未为犬只束牵引带,犬只的动作对其造成惊吓,导致她受到身体上的损害,出现左侧下腹阵痛,送医救治后仍没有保住胎儿,只能提前结束妊娠,李某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颜女士将李某诉至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医药费、鉴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试管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总计12万余元。
庭审中,李某辩称,其养的是导盲犬,不会咬人,并表示,颜女士受孕而且是试管婴儿,应多在家中休息,不宜外出走动。
李某还称,当天他听到屋外有声音就出门查看,告知颜女士回家休息,但颜女士不听劝告,又跑去报警,这一番跑动对身体肯定有影响,无法确定颜女士是在何时何处流产。因此,李某不认可颜女士的诉讼请求,出于人道主义,最多赔偿1万元,承担一半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此外,李某还申请对流产结果与本次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表示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鉴定要求超出其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对该鉴定事项不予受理并退卷。
审理中,李某确认,事发时他家的狗没有拴绳。
浦东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应由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要件构成。本案中,李某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其饲养的狗拴绳子,系违法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在因果关系上,对李某的抗辩,法院认为,对怀胎4个月的孕妇而言,适量走动属于日常合理行为,颜女士在受惊吓后当日就医,次日早晨经检查已胎死腹中,法院认定颜女士受到的损害与李某未拴狗绳的违法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
李某的抗辩意见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认可。
颜女士怀孕系通过试管方式,现因李某过错致使流产,因试管产生的费用属于其直接损失范围,亦有票据为证,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颜女士主张的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颜女士通过试管婴儿怀孕,较正常受孕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且颜女士已41岁,流产必然对其造成较大精神痛苦,主张金额合理,予以支持。
庭后,颜女士自愿将诉请金额调整为9万元,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颜女士损失9万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李某负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9月11日《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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