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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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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何玉峰(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8910150556)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黄山花(女,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9409106126)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利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1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72016103458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795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2.7万元,借款期限10年。债务人自2024年3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至2024年7月14日债务人已累计8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期5期,逾期天数已达125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7月1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2830.2元,逾期利息1042.23元,逾期罚息93.4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43965.8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7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9月11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李战(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810300714)
保证人: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1431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709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0.5万元,借款期限20年。债务人自2023年6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至2024年7月14日债务人已累计56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期14期,逾期天数已达406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7月1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59145.52元,逾期利息8163.24元,逾期罚息379.87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67688.6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7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9月11日
核债通知
(2024)新乌西证执(核)字第59号
保证人(抵押人):王泽安(男,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8708293852)
保证人(抵押人):冯安(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803151629)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8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你们名下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为王艳丽向该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同时自愿作为连带担保人。此笔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00000.00元,贷款期限为36月。你们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西证内经字第1783号。
因借款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造成违约,债权人已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们偿还截至2024年7月22日的本金人民币9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8634.44元,复息人民币382.8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919017.29元,以及自2024年7月23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复息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本处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联系人:李双志
电话:0991-6688515、18999875115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路430号上海大厦A座3楼317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4年9月11日
核债通知
(2024)新乌西证执(核)字第73号
保证人:王泽安(男,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8708293852)
保证人:冯安(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803151629)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8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作为连带担保人,为王艳丽向该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此笔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0元,贷款期限为36月。你们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西证内经字第1784号。
因借款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造成违约,债权人已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们偿还截至2024年7月22日的本金人民币4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8525.54元,复息人民币186.8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08712.42元,以及自2024年7月23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复息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本处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联系人:李双志
电话:0991-6688515、18999875115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路430号上海大厦A座3楼317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4年9月11日
核债通知
(2024)新乌西证执(核)字第83号
保证人:王泽安(男,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8708293852)
保证人:冯安(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803151629)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8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作为连带担保人,为王艳丽向该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此笔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0元,贷款期限为36月。你们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西证内经字第1785号。
因借款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造成违约,债权人已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们偿还截至2024年7月22日的本金人民币4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8525.54元,复息人民币186.8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08712.42元,以及自2024年7月23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复息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本处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联系人:李双志
电话:0991-6688515、18999875115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路430号上海大厦A座3楼317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4年9月11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张文(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706071711)
保证人:张学兵(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620727171X)
保证人:文静(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611215174X)
债务人(抵押人)张文、保证人张学兵、文静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0年11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52010000130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0)新证经字第4141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张文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20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7月2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7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97442.73元,利息人民币2404.1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99846.89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9月11日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立进(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7903207276)
保证人: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城西兵团支行于2010年11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书》,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0)新乌证内字第52790号]。截至2024年7月17日,刘立进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叁佰壹拾叁元贰角叁分(小写:143313.23元),利息人民币:贰仟叁佰零柒元玖角陆分(小写:2307.96元),罚息人民币:壹佰贰拾肆元整(小写:12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柒佰肆拾伍元壹角玖分(小写:145745.19)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城西兵团支行以刘立进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见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城西兵团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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