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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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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6版)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36号

  借款人(抵押人):邹季君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5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邹季君、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5100293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195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34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14年5月2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69523.82元、利息1200.37元、罚息60.12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7月14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7月15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9月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热西提·阿布都热木(公民身份号码:652928199212052611)

  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1年6月1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热西提·阿布都热木及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4556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51年6月30日,贷款金额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整(39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7月12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52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热西提·阿布都热木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累计逾期6期以上),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热西提·阿布都热木及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编号为6502012021004556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 9月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阿勒玛古丽·巴合别克(公民身份号码:654322198009271647)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2年5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勒玛古丽·巴合别克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3977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2年5月17日至2049年5月1日,贷款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2年6月10日出具了(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74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借款人、抵押人阿勒玛古丽·巴合别克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累计逾期6期以上),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阿勒玛古丽·巴合别克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编号为65020120220039774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 9月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陈丽(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8502023322)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1年8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丽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5719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8月13日至2051年8月12日,贷款金额人民币捌拾陆万元整(86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9月29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59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借款人、抵押人陈丽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累计逾期6期以上),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陈丽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编号为6502012021005719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9月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迪力奴尔·解恩斯(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9109291631)

  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1年5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迪力奴尔·解恩斯及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4231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51年6月30日,贷款金额人民币肆拾伍万贰仟元整(452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7月12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53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借款人、抵押人迪力奴尔·解恩斯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累计逾期6期以上),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迪力奴尔·解恩斯及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编号为6502012021004231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 9月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姑丽布斯坦·莫明(公民身份号码:653130196910170020)

  抵押人:吐尔洪·肉孜(公民身份号码:653130196412160014)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2年1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姑丽布斯坦·莫明、抵押人吐尔洪·肉孜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0379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2年1月12日至2039年1月11日,贷款金额人民币柒拾陆万柒仟元整(767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2年1月21日出具了(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8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借款人、抵押人姑丽布斯坦·莫明及抵押人吐尔洪·肉孜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累计逾期6期以上),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姑丽布斯坦·莫明、抵押人吐尔洪·肉孜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编号为6502012022000379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9月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何月花(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311260023)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0年9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何月花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1284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12849-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偿协议》,贷款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至2042年9月30日,贷款金额人民币陆拾壹万伍仟元整(615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11月26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63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借款人、抵押人何月花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累计逾期6期以上),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何月花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编号为6502012020011284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12849-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偿协议》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9月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李军(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202013330)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1年9月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军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6193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9月2日至2041年9月1日,贷款金额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44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9月29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55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借款人、抵押人李军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累计逾期6期以上),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李军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编号为6502012021006193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9月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王福标(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7801261417)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1年1月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福标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0150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1月14日至2048年1月13日,贷款金额人民币肆拾肆万捌仟元整(448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1月21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2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借款人、抵押人王福标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累计逾期6期以上),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福标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编号为6502012021000150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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