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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12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宏兴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黄河南路551号金融大厦10楼10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580205984H
法定代表人:张桂玲
保证人、抵押人:昌吉市融兴源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住所: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黄河南路551号金融大厦商业写字楼10楼10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399285924C
法定代表人:岳才东
保证人:新疆华景枫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黄河南路551号金融大厦商业写字楼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KKKH7R
法定代表人:岳卫兵
保证人:岳才东,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7012241618,身份证住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康城花园吉祥苑8栋3单元1701室
保证人:胡敏,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7404212421,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20号嘉和园馨苑10号楼5单元402室
保证人:岳才顺,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603124410,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361号8号楼1单元401号
保证人:刘金玲,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705160068,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361号8号楼1单元401号
保证人:毛剑,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205090519,身份证住址:米泉市稻香中路388号4幢2单元401室
借款人新疆宏兴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债权人新疆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债务重组,重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10306666.66元(壹仟零叁拾万零陆仟陆佰陆拾陆元陆角陆分)。约定2023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偿还借款利息306666.66元(叁拾万零陆仟陆佰陆拾陆元陆角陆分),合计偿还1306666.66元(壹佰叁拾万零陆仟陆佰陆拾陆元陆角陆分)。2024年6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9000000元(玖佰万元整)。由昌吉市融兴源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新疆华景枫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岳才东、胡敏、岳才顺、刘金玲、毛剑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昌吉市融兴源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以名下的不动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分别于2023年9月18日、2023年10月18日签订了新疆再贷(重组)字(2023)第 008 号《重组还款协议》、新疆再贷(重组保)字(2023)第008号《保证合同》、新疆再贷(重组抵)字(2023)第00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78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以上协议、合同、承诺书,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日期及时归还债权人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抵押人、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借款人未按新疆再贷(重组)字(2023)第 008 号《重组还款协议》的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4年7月10日,100万元贷款逾期193天,900万元贷款逾期11天,借款人欠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元(壹仟万元整),逾期利息人民币373333.33元(叁拾柒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叁角叁分),罚息人民币48666.67元(肆万捌仟陆佰陆拾陆元陆角柒分),合计欠款人民币:10422000.00元(壹仟零肆拾贰万贰仟元整)。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7月1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5600元(伍仟陆佰元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至债务执行完毕期间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0991-2835467、17799711825 李虎;0991-2835467、17799712155 高坤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8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宏兴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黄河南路551号金融大厦10楼10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580205984H
法定代表人:张桂玲
保证人、抵押人:昌吉市融兴源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住所: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黄河南路551号金融大厦商业写字楼10楼10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399285924C
法定代表人:岳才东
保证人:新疆华景枫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黄河南路551号金融大厦商业写字楼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KKKH7R
法定代表人:岳卫兵
保证人:岳才东,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7012241618,身份证住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康城花园吉祥苑8栋3单元1701室
保证人:胡敏,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7404212421,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20号嘉和园馨苑10号楼5单元402室
保证人:岳才顺,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603124410,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361号8号楼1单元401号
保证人:刘金玲,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705160068,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361号8号楼1单元401号
保证人:毛剑,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205090519,身份证住址:米泉市稻香中路388号4幢2单元401室
借款人新疆宏兴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债权人新疆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债务重组,重组还款金额为人民币2061333.34元(贰佰零陆万壹仟叁佰叁拾叁元叁角肆分)。约定2023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偿还借款利息61333.34元(陆万壹仟叁佰叁拾叁元叁角肆分),合计偿还261333.34元(贰拾陆万壹仟叁佰叁拾叁元叁角肆分)。2024年6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1800000元(壹佰捌拾万元整)。由昌吉市融兴源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新疆华景枫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岳才东、胡敏、岳才顺、刘金玲、毛剑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昌吉市融兴源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以名下的不动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分别于2023年9月18日、2023年10月18日签订了新疆再贷(重组)字(2023)第 009 号《重组还款协议》、新疆再贷(重组保)字(2023)第009号《保证合同》、新疆再贷(重组抵)字(2023)第00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78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以上协议、合同、承诺书,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日期及时归还债权人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抵押人、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借款人未按新疆再贷(重组)字(2023)第 009 号《重组还款协议》的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4年7月10日,20万元贷款逾期193天,180万元贷款逾期11天,借款人欠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贰佰万元整),逾期利息人民币74666.66元(柒万肆仟陆佰陆拾陆元陆角陆分),罚息人民币9733.33元(玖仟柒佰叁拾叁元叁角叁分),合计欠款人民币:2084400.00元(贰佰零捌万肆仟肆佰元整)。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7月1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至债务执行完毕期间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0991-2835467、17799711825 李虎;0991-2835467、17799712155 高坤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8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刘德梅(借款人、抵押人):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13年7月2号签订了编号2013651006001100115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证经字第22928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未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复利。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4年6月12日仍欠本金人民币192137.21元、利息人民币3444.72元、复利人民币18.4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24年6月13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伍佰元、公告费、执行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8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07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景芝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景芝于2016年9月2日签订了编号LB012016023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626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8925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5月3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4年7月4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67107.93元、利息人民币13323.99元、罚息人民币1251.61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7月5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不限于公证费500元、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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