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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3
A+ | a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赵立宣,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904011118
抵押物共有人:魏建荣,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807240621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576号天祥御景苑住宅小区A2栋2单元501室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6年2月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立宣及其配偶魏建荣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契约)》,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 (2016)米证字第3626号]。根据上述合同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肆拾柒万元整,借款期限壹佰贰拾个月。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4年7月8日,被申请执行人尚欠贷款本金146179.19元、利息2433.05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7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阿依古力·阿不都热合曼,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8205120027
抵押物共有人:沙德尔江·赛帕尔,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502030730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景街530号乌石化第六生活区8幢3单元403室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9年11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依古力·阿不都热合曼及其配偶沙德尔江·赛帕尔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 (2019)新乌米东证字第11462号]。根据上述合同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借款期限壹拾伍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4年7月15日,被申请执行人尚欠贷款本金114394.37元、利息1669.35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7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罗小宝,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904171615
保证人:罗正刚,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6204071614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3年3月25日与借款人罗小宝、保证人罗正刚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米东证经字第3162号]。根据上述合同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2个月。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4年6月29日,被申请执行人尚欠贷款本金517190.90元、利息7315.77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7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金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抵押人):
你公司于2023年9月6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TZZ20230906394469《企业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DBHT20230906109749《最高额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113号。
根据企业最高额借款合同,你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向债权人申请最高额借款本金6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9月6日至2026年9月5日,借款期间按月结息,任意还本。但债权人称你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按月支付借款利息,已构成违约,并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登报公告的方式通知你公司提前解除合同,要求你公司归还剩余借款本息。
现债权人向本处提交了《关于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要求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公司核实债务。债权人称,截至2024年4月17日,你公司尚欠债权人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107915.7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2月17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4年4月18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公司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公司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张浩睿
电话;1779971185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肖朝军(公民身份号码:652826197503152930),通讯地址:乌市七道湾北路377号
债务人、抵押人:翁彩春(公民身份号码:65282619750202294X),通讯地址:乌市七道湾北路377号
债务人、抵押人肖朝军、翁彩春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2年5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50803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5月20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216253.71元,利息2710.61元、罚息44.50元,合计:219008.82元(大写:贰拾壹万玖仟零捌元捌角贰分)未偿还。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 13999890370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7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张坤明、王雪梅(出典方、抵押人):
你们与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东海金汇典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签订《典当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70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典当抵押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东海金汇典当有限公司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综合费用。现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东海金汇典当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4年7月9日仍欠本金800000元、综合费用256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800000元×2%÷30天×48天=256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4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7月9日起至执行完毕过程中产生的利息、综合费用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 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白云飞、胡靖(出典方、抵押人):
你们与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东海金汇典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签订《典当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0199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典当抵押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东海金汇典当有限公司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综合费用。现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东海金汇典当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4年7月9日仍欠本金112560元、综合费用11481.12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112560元×2%÷30天×153天=11481.12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4年2月8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7月9日起至执行完毕过程中产生的利息、综合费用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赵海军(出典方、抵押人):
你与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东海金汇典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签订《典当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777号。
因你未按上述《典当抵押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东海金汇典当有限公司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综合费用。现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东海金汇典当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4年7月9日仍欠本金180000元、综合费用518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180000元×2%÷30天×64天-2500元(已付)=518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4年5月7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7月9日起至执行完毕过程中产生的利息、综合费用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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