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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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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6版)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梁杰(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8903046711)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柒万肆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50280号]。

  我处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已经签发执行证书[(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511号],执行标的(人民币):截至2024年1月30日,借款人梁杰尚欠借款本金贰拾叁万零陆佰肆拾玖元肆角壹分(小写:230649.41元)、利息叁仟伍佰壹拾捌元伍角(小写:3518.5元),本息合计贰拾叁万肆仟壹佰陆拾柒元玖角壹分(小写:234167.91元)。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7月8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许成龙(公民身份号码: 130185198705180035)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柒万肆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800号]。

  我处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已经签发执行证书[(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505号],执行标的(人民币):截至2024年1月29日,借款人许成龙尚欠借款本金贰拾陆万叁仟陆佰捌拾贰元壹角柒分(小写:263682.17元)、利息壹万叁仟零肆拾叁元柒角伍分(小写:13043.75元),本息合计贰拾柒万陆仟柒佰贰拾伍元玖角贰分(小写:276725.92元)。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7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阿孜古丽·吐孙(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8610230640)

  你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长江路支行于 2020年9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017071200058427710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508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10000元整,贷款期限为 2020年10月29日至2045年10月29日。自2023年2月11日至 2023年12月25日,债务人已连续11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寄送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12月2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88722元、利息16313.71元、罚息1329.95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406365.66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12月26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陈威峰(男,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808287631)

  保证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建设总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支行于2018年8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48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66000元整,贷款期限为2018年8月21日至2048年8月21日。自2023年10月9日至 2024年4月8日,债务人已连续7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寄送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4月8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21753.43元、利息14687.04元、罚息1007.43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537447.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4月9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管宁宁(女,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9512271365)

  保证人: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东路支行于 2019年9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0044608685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02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30000元整,贷款期限为2019年9月23日至2049年9月23日。自2023年5月11日至 2023年12月25日,债务人已连续8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寄送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12月2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96167.43元、利息18449.36元、罚息995.18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615611.9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12月26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马国栋(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311043712)

  保证人:马裕文(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6802123772)

  王新花(女,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004153728)

  保证人: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东路支行于 2020年1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0046188471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2020年LJY字20004618847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32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50000元整,贷款期限为2020年1月13日至2050年1月13日。自2021年12月10日至 2023年12月25日,债务人已连续25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寄送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12月2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36283.98元、利息52595.7元、罚息5415.83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594295.5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12月26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8日

  执行证书申请书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我行与借款人朱柯(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8803133717)及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铁军、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琳于2011年11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11130000010 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及《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借款人、抵押人朱柯向我行借款人民币叁拾贰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29日至2041年11月29日。以上《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及《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经贵公证处公证,为具体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编号为:(2011)新乌证内字第52669号]。借款人拒不偿还借款,经我方多次催付,债务人至今仍未能偿还完毕到期债务,严重违反了还款合同的约定。

  现我行准备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对借款人、抵押人强制执行,特申请你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以便到法院立案执行。

  被申请执行人:朱柯

  执行标的:截至2024年1月31日欠款人民币本金260273.44元,利息6838.51元,合计267111.95元。要求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1月31日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前或执行完毕前的所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计提利息、违约金等其他相关费用。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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