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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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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尕贝贝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0年9月1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00703220094708249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559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贷款人依据上述合同称,截至2024年1月16日,欠款本金46663.26元、利息1980.34元、罚息4141.95元,合计人民币52785.55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1月1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0991-283895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阿里木·格伊提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0年10月3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00703220105432128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528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贷款人依据上述合同称,截至2024年5月13日,欠款本金30537.78元、利息962.57元、罚息2693.13元,合计人民币34193.48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5月14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0991-283895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马新奎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1年3月1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00703221038565717的《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528号。

  因你未按上述《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贷款人依据上述合同称,截至2024年5月13日,欠款本金52367.66元、利息2706.7元、罚息4124.46元,合计人民币59198.82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5月14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0991-283895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别尔德别克·齐不拉音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1年1月1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00703221017260638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55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贷款人依据上述合同称,截至2024年1月15日,欠款本金123453.24元、利息7285.31元、罚息10300.19元,合计人民币141038.74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1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0991-283895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周健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1年3月1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99227Q221038788793的《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718号。

  因你未按上述《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贷款人依据上述合同称,截至2024年1月30日,欠款本金90745.59元、利息4866.54元、罚息5983.53元,合计人民币101595.66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1月3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0991-283895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杨建强(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02197105082218)、李红梅(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403061843)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山区支行于2021年10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1年借字第0429285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2021年保字第0429085的《担保合同》,借款人及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197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山区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截至2024年3月27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已到期借款本金329990.88元(大写:叁拾贰万玖仟玖佰玖拾元捌角捌分)、利息47305.96元(大写:肆万柒仟叁佰零伍元玖角陆分),本息合计人民币377296.84元(大写:叁拾柒万柒仟贰佰玖拾陆元捌角肆分)。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3月28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应付的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李中平(男,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507075777)、邹翠容(女,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607145787)

  债务人、抵押人李中平、邹翠容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河路支行的负责人邹卫东于2011年2月1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黄二手房】字【新疆】行【黄河路】支行【2011】年【013】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新证经字第4728号。

  根据上述合同规定,债务人、抵押人李中平、邹翠容应按约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河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4年5月14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至2024年5月16日,贷款连续40期、累计71期逾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40343.36元、利息29637.12元,共计欠款人民币169980.48元,以及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未偿还归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 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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