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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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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22号
借款人(抵押人):刘翻平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0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翻平、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513041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618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66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3月19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6123.6元、利息人民币524.26元、罚息人民币50.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4月21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23号
借款人(抵押人):刘洋洋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周丽娟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4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洋洋、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周丽娟、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093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417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29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月1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20853.43元、利息人民币9699.71元、罚息人民币344.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4月2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45号
借款人(抵押人):吕敬贤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岳文刚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吕敬贤、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岳文刚、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160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515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2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3月1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40390.24元、利息人民币6000.97元、罚息人民币138.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4月2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陈誉升(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9308282571),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特变水木尚城1-3-801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陈誉升(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9308282571)及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29131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5月9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149127.68元、利息2403.41元、罚息71.44元,合计151602.53元(大写:壹拾伍万壹仟陆佰零贰元伍角叁分)。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 13999890370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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