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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11
A+ | a核实债务通知
任光辉(男,622301196405037731):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9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10013926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40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任光辉应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13年,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2034年3月20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2年10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8月2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3年8月23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79858.2元(壹拾柒万玖仟捌佰伍拾捌元贰角)、利息1446.46元(壹仟肆佰肆拾陆元肆角陆分),本息合计181304.66元(壹拾捌万壹仟叁佰零肆元陆角陆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毅(男,510722200010132975)、刘雅洁(女,653130200004163661)、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9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1006190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55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王毅、刘雅洁应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51年9月1日止,由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6期以上(由保证人长期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4月2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5月8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83629.3元(肆拾捌万叁仟陆佰贰拾玖元叁角)、利息1691.68元(壹仟陆佰玖拾壹元陆角捌分),本息合计485320.98元(肆拾捌万伍仟叁佰贰拾元玖角捌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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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李桂玲,女(411426196505028042)、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6月1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09594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09594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89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李桂玲应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49000元(捌拾肆万玖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168个月,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34年6月17日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6期以上(由保证人长期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5月9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699166.15元(陆拾玖万玖仟壹佰陆拾陆元壹角伍分)、利息0元,本息合计699166.15元(陆拾玖万玖仟壹佰陆拾陆元壹角伍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郭光信(男,512929197105014712)、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1月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20002785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1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郭光信应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80000元(伍拾捌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28个月,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41年1月10日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由保证人长期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5月8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45942.26元(伍拾肆万伍仟玖佰肆拾贰元贰角陆分)、利息0元,本息合计545942.26元(伍拾肆万伍仟玖佰肆拾贰元贰角陆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孙畅(女,654225199903121246)、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9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10837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108371-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6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孙畅应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56000元(玖拾伍万陆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个月,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50年9月1日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由保证人长期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5月1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5月15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911322.54元(玖拾壹万壹仟叁佰贰拾贰元伍角肆分)、利息6635.95元(陆仟陆佰叁拾伍元玖角伍分),本息合计917958.49元(玖拾壹万柒仟玖佰伍拾捌元肆角玖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6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18号
借款人(抵押人):田维维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1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田维维、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3100434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2712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11月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93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9月2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92270.82元、利息人民币3074.26元、罚息人民币148.8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4月21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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