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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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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08号

  借款人(抵押人):申海龙、刘素霞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申海龙、刘素霞于2016年11月22日签订了编号:2016信银乌个房贷字第811372008334号《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1792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申海龙、刘素霞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人民币264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南路721号香缇雅境商住小区一期8#住宅楼2单元802室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31年11月22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连续3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4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在2024 年4月30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5月6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84490.21元,利息人民币14166.63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57.83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5月7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06号

  借款人(抵押人):苏兵义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苏兵义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了编号:银2014个字/第270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合同编号:银2014个字/第140307号《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银个字/第140307号《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19722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苏兵义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人民币374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永华东街60号溪语原筑小区10#楼2单元2201室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26日至2044年8月26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连续5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5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在2024 年5月14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5月15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14162.25元,利息人民币5615.04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05.98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09号

  借款人(抵押人)尉彦峰: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尉彦峰、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了编号:2016信银乌个房贷字第811372008413号《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1960号。

  根据上述《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尉彦峰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人民币248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南路721号香缇雅境商住小区一期6号楼1单元903室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25日至2046年11月25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欠款13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4月2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在2024 年4月30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5月6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20565.24元,利息人民币10191.04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544.8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5月7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16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薇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杨薇于2013年1月22日签订了编号:(2013)新银个贷字第33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00935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杨薇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人民币573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西环北路728号住宅楼(马德里春天)26号楼3单元701室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22日至2033年1月22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连续3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4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在2024 年4月30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5月6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30954.01元,利息人民币4534.97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09.11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5月7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11号

  借款人(抵押人):赵丹丹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峰丽投资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赵丹丹、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峰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签订了编号:2014新银房贷字第424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4银个字第140484号《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3906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赵丹丹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人民币316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东一巷399号溪语原筑小区11栋9层1单元903室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34年10月23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峰丽投资有限公司为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欠款3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4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在2024 年4月30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于2024年4月29日向保证人发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要求保证人于2024年5月5日前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为清偿上述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5月6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69849.76元,利息人民币2459.53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60.97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5月7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峰丽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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