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也有“垃圾分类”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6
A+ | a任何时代,垃圾处理都是关乎民生的大事,我国古代先民很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在垃圾处理方式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政府通过建立相关机构,设置相关职务进行管理,也逐渐衍生出了法律、行政和教化等多种手段,共同规范生活垃圾、粪便、污水污物的处理。
自古以来,中国人就讲求“道法自然”,即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面对人们改造自然后留下的垃圾时,古人的处理思想也是“取之于自然,用之于自然。”我国古代先民受此影响,发现了人与自然、生活环境和疾病之间的内在关系,重视垃圾处理。同时,古代垃圾处理多采用填埋、焚烧、肥田,皆是以自然为最终归宿,也契合了“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
这样的观念成为古代垃圾处理的重要思想内核,早在《秦律》中就有一部分专门规定环境保护,在类似思想指导下,政府利用民众普遍的认同基础向他们宣传正确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的观念。官方通过对这类书籍、学说的支持向民众宣传保护环境思想,也一定程度上作为法律、行政手段的有益补充发挥作用。
不过,古代在处理垃圾分类时,并无今天这样完善且系统的分类方法,而是将其粗略地分成了三大类——一般生活垃圾、人畜粪便、污水污物。其中不同的垃圾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一般生活垃圾一般采用填埋或焚烧,动物骨头粉碎后被用以改善土壤,提高土壤肥力。人畜粪便用作肥料,提高利用率。而污水污物则通过建设排污工程来得到及时处理,我国古代城市排污工程的历史,至少可以上溯到商代。
在河南郑州地区发堀的商代前期城市遗址中,虽然城市面积仅25平方千米,远不及今天的一个乡镇,但其中房屋、地窖、水沟一应俱全,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的排污工程。
此外,历朝历代都将建立垃圾处理机构视作与百姓生活、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民生事宜。由于城市体量大,垃圾处理工作繁杂,也需要政府发挥其在公共卫生上的主导作用。
从古至今,垃圾处理的机构几经变迁,古代版“卫生部”在各朝代的职能与名称甚至存在形式也各不相同。
郑玄在注《周礼·秋官序官》中这样解释垃圾处理机构“条狼氏”:“杜子春云:‘条,当为涤器之涤。’玄谓涤,除也;狼,狼扈道上。”可见条狼氏其职责主要为清扫道路,保持道路清洁,这是最早的有迹可循的国家垃圾管理公职人员。条狼氏除了清扫道路以外,还有一个职责——在贵族出行时趋避行人,即后世的“清游队”。
街道司最早设置于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在街道司中供职的人,不仅能领到一定的俸禄,还有国家发放的“工作制服”——“青衫子一领”。
宋人吴自牧在《梦粱录》里有具体记载:“人家甘泔浆,自有日掠者来讨去。”这个时候的街道司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常设机构,并且同时兼有多项城市管理职能。除了垃圾分类与管理还包括修治街道、疏导积水、巡视街道、管理交通、查处侵街店铺、管理市场等,可以说是现代的“环卫工人”和“城管”的结合。
为保持环境整洁,古代甚至有专门的法律对垃圾处理作出规定。《韩非子》中这样记载:“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可见对于垃圾处理的法律政策,在殷商时期是十分严厉的,而在外儒内法的秦朝,这样的立法也被保留下来。同样用法律手段规范垃圾处理的经典时期还有唐朝,根据考证,在唐玄宗的开元天宝时代,长安城常住人口大概有100万之多。
如此巨大的人口数量给政府的治理能力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促进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但唐朝实行宽刑缓法,严厉程度远不及前朝。唐朝在《唐律疏议》中规定在街道上乱丢垃圾,处六十大板并责罚未尽到监督责任的相关部门。
法律手段最为严厉,效力也高。在垃圾分类与处理相关法律严苛的时代,“脏乱差现象”都大有改善。
据《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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