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5
A+ | a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新疆曼隆电梯有限公司
保证人:王军,男,1969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6903043410
陈世丽,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601262529
保证人:新疆福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3000013361《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2270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4年9月19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46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债务人自2023年1月起连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至2024年1月已连续13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履行连带保证义务通知函》《告知函》,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1月2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97022.54元、逾期利息38754.05元、贷款本息合计535776.5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均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1月2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或仲裁费、诉讼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代理费、保管费、评估费和拍卖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5月15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肖乂阁(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6501193519)
抵押人:张笑笑(女,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301100426)
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肖乂阁、抵押人张笑笑及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18年5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8002772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979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肖乂阁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捌万肆仟元整,贷款期限为1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4年4月3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4月3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58249.04元、利息人民币3684.6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61933.72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5月15日
核债通知
秦昊、田冬梅:
债务人、抵押人秦昊(男,身份证号:650104198205104419)、田冬梅(女,身份证号:652723198110040727)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3年5月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房]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13]年[414]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1087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秦昊、田冬梅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4年4月23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至2024年4月21日,贷款逾期41期1231天,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383488.92元、利息74732.4元,共计欠款458221.32元,以及自2024年4月21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5月15日
核债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92号
借款人(抵押人):郑伍贵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3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郑伍贵、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0475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8641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13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1月3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7745.79元、利息人民币1274.51元、罚息人民币63.82元(此利息截至2024年1月2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5月15日
核债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63号
借款人(抵押人):范霖岩君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2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范霖岩君、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92016101270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8595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81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1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632250元、利息人民币17960.68元、罚息人民币461.22元(此利息截至2024年1月24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5月15日
核债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260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坤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5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坤、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0979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657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95000元,期限2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9月2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47741.59元、利息人民币9057.3元、罚息人民币357.35元(此利息截至2024年1月24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偿付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5月15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新疆开展严打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 严查“瘦肉精”等违法行为
- 202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新疆主场活动举行
- 打击经济犯罪 看警税联手“放大招”
- 自治区党纪学习教育警示教育会召开
- 月黑风高 两人戈壁滩上盗采玉石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