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瞒着儿子要求退彩礼,法院驳回诉求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4

A+  |  a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吴梦琦 赵鹏

  结婚前,男方及其父母往往会向女方支付一些彩礼。但若婚礼未办成,男方母亲有权要回彩礼吗?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小张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男友小刘。两人恋爱期间,小刘的母亲谢某主动添加了小张的微信,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小张转账9999.99元,又转了“见面礼”5000元。

  不久之后,小张和小刘因感情破裂分手,谢某要求小张返还1.5万元的彩礼钱,被小张拒绝。

  双方协商无果,今年3月,谢某将小张起诉至水磨沟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张返还上述财产。

  法院立案后,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我们加微信后,她对我嘘寒问暖的,为了儿子的婚姻,我不得不按着风俗给她转钱。两次转款都是为了儿子的婚姻,并非无条件赠与。这件事给我家带来很大损失。”谢某陈述。

  “对方给我钱的时候,我们还没见过面,因此这钱与婚约无关,不是彩礼钱,属于无偿赠与。”小张辩解,恋爱期间,她与小刘的经济往来很多,她个人支出的金额甚至超出该笔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婚约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可见,该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实践中,彩礼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会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前提是婚约双方当事人是诉讼主体。

  本案应由原告谢某之子小刘与谢某共同作为原告提起婚约财产纠纷之诉,谢某单独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释法后,谢某表示不愿意让小刘知道此事。

  最终,该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谢某的起诉。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