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车撞碾一人致其身亡 责任谁担?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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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5月21日,沪蓉高速黄栗墅服务区附近发生一起连环撞击事故,驾车人于某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擦后未及时撤离至安全位置,先后被5辆车撞击、辗轧,当场死亡。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事发当日22时,于某驾车行驶至G42沪蓉高速黄栗墅服务区附近时,与另一轿车发生碰擦。于某将车停在第二车道,另一辆车侧翻至高速外侧护坡。两车因事故受损,司机均没受伤。

  当天晚上该路段视线一般,因雨天限速每小时80公里。于某下了车,站在自己轿车的车头前方,这时,更大的危险悄然降临。大约8分钟后,聂某驾驶一辆出租车撞上于某轿车的尾部,致使该车前移撞倒于某,于某随即倒卧在高速公路车道上。

  接下来,倒卧在高速公路车道上的于某又被曹某、赵某、张某驾驶的两辆小车和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辗轧、拖拽。随后,方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该处,撞上于某的事故轿车,向右偏移后又撞上正常行驶的另一辆车。方某的车辆失控,与倒地的于某发生碰撞。

  于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经调查无法确定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具体是哪辆车最终导致于某死亡。无奈之下,死者于某的父母将5辆车的驾驶人及其车主或相关公司,以及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江宁区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1万余元。同时,于某的一对未成年子女作为第三人,在该诉讼请求之外,请求法院判令赔偿扶养费32万余元。

  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自身承担25%的责任,出租车驾驶人聂某因超速行驶承担25%的责任,曹某、张某、赵某、方某各承担12.5%的责任。其中,聂某与出租车公司系承包关系、张某与运输公司系挂靠关系,因此两家公司应分别与两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其中一名作为被告的车主,因当时车辆并非由其驾驶,无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损害发生有过错,故法院认定其不承担责任。

  最终,江宁区法院一审判决除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的其他保险公司按对应当事人的责任比例,赔偿于某的父母及子女共计179万余元。

  据4月26日《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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