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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9
A+ | a核实债务通知
苗玉龙(男,650121197912013235):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2年12月28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2005350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113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规定,借款人、抵押人苗玉龙应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20000.00元(陆拾贰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33年1月7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7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月18日,已逾期161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73324.26元(叁拾柒万叁仟叁佰贰拾肆元贰角陆分)、利息8327.45元(捌仟叁佰贰拾柒元肆角伍分),本息合计381651.71元(叁拾捌万壹仟陆佰伍拾壹元柒角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月18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应付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其他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其他应付费用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陈恩慧(女,650103196404151327)、雷建(男,650103196502221317)、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6年5月16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6002220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887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陈恩慧,抵押人雷建、保证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60000.00元(壹佰伍拾陆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120个月,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26年6月15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2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月18日,已逾期485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98000.00元(伍拾玖万捌仟元整)、利息27730.56元(贰万柒仟柒佰叁拾元伍角陆分),本息合计625730.56元(陆拾贰万伍仟柒佰叁拾元伍角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月18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应付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其他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其他应付费用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买买提·牙生(男,654101199112181975)、古丽批亚木·依米尔江(女,654121199705042327)、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0年9月30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00121153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121153-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15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规定,借款人、抵押人买买提·牙生,抵押人古丽批亚木·依米尔江,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17000.00元(肆拾壹万柒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40年10月9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8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2月4日,已逾期181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84848.37元(叁拾捌万肆仟捌佰肆拾捌元叁角柒分)、利息7540.37元(柒仟伍佰肆拾元叁角柒分),本息合计392388.74元(叁拾玖万贰仟叁佰捌拾捌元柒角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2月4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应付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其他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其他应付费用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云森(男,650121198001050451)、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8年6月26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8003106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83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王云森,保证人新疆兴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6万元(贰佰陆拾陆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48年7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4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月19日,已逾期259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464504.64元(贰佰肆拾陆万肆仟伍佰零肆元陆角肆分)、利息90872.69元(玖万零捌佰柒拾贰元陆角玖分),本息合计2555377.33元(贰佰伍拾伍万伍仟叁佰柒拾柒元叁角叁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月19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应付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其他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其他应付费用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徐永强(男,412930197507016253)、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6年7月4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6002799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1225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徐永强,保证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00元(柒拾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120个月,自2016年8月2起至2026年8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2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月18日,已逾期501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79155.19元(贰拾柒万玖仟壹佰伍拾伍元壹角玖分)、利息13800.02元(壹万叁仟捌佰元零贰分),本息合计292955.21元(贰拾玖万贰仟玖佰伍拾伍元贰角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月18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应付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其他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其他应付费用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地力努尔·阿力木(女,650102198603291640):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20年11月22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0013911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36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地力努尔·阿力木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0.00元(肆拾捌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0个月,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46年1月3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6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1月17日,已逾期201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61193.24元(肆拾陆万壹仟壹佰玖拾叁元贰角肆分)、利息11249.58元(壹万壹仟贰佰肆拾玖元伍角捌分),本息合计472442.82元(肆拾柒万贰仟肆佰肆拾贰元捌角贰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月17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应付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其他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其他应付费用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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