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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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沁,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302064420
借款人、抵押人:陶龙,公民身份号码:654121197807202177
保证人:绿地集团乌鲁木齐安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黎(原法定代表人:李蓟)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7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119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贰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7年7月20日至2037年7月20日。保证人绿地集团乌鲁木齐安宁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马沁、陶龙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9期(其中连续逾期1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3月28日,欠款本金240158.13元、利息19684.52元,合计人民币259842.65元(大写:贰拾伍万玖仟捌佰肆拾贰元陆角伍分),以及202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1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004240729
借款人、抵押人:马强,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405062814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利(原法定代表人:石金禹)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2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3428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贰万肆仟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4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23日。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艳、马强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9期(其中连续逾期1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3月28日,欠款本金153115.55元、利息17433.97元,合计人民币170549.52元(大写:壹拾柒万零伍佰肆拾玖元伍角贰分),以及202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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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1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育田,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750312401X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1980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贰万壹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6年9月5日至2036年9月5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育田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1期(其中连续逾期1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3月28日,欠款本金162067.14元、利息9378.58元,合计人民币171445.72元(大写:壹拾柒万壹仟肆佰肆拾伍元柒角贰分),以及202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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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1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焦春霞,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8611122225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3370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肆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6年10月19日至2046年10月19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焦春霞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7期(其中连续逾期1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3月28日,欠款本金297716.32元、利息20106.67元,合计人民币317822.99元(大写:叁拾壹万柒仟捌佰贰拾贰元玖角玖分),以及202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1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秦康,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511123218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103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捌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8年1月29日至2048年1月29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秦康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7期(其中连续逾期1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3月28日,欠款本金692922.75元、利息53622.52元,合计人民币746545.27元(大写:柒拾肆万陆仟伍佰肆拾伍元贰角柒分),以及202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1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周应,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9003108532
借款人、抵押人:王银平,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9008088104
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杰(原法定代表人:倪卓斐)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9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证内字第806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柒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7年9月26日至2037年9月26日。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周应、王银平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1期(其中连续逾期1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3月28日,欠款本金394252.45元、利息29889.97元,合计人民币424142.42元(大写:肆拾贰万肆仟壹佰肆拾贰元肆角贰分),以及202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1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玖梅,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9112154442
借款人、抵押人:张国伟,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8807104412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8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兵团第十二师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778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伍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8年8月1日至2048年8月1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玖梅、张国伟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9期(其中连续逾期1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3月28日,欠款本金402008.4元、利息33274.64元,合计人民币435283.04元(大写:肆拾叁万伍仟贰佰捌拾叁元零肆分),以及202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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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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