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独居老人的监护人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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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喀什市民周女士咨询:我们社区有一名独居老人,近年来身体每况愈下,尤其是精神出现问题,扰得邻居苦不堪言。请问,对于这样的老人,依法应当由谁监护?

  晓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因此,你说的这种情况,最好还是由居民委员会联系其法定监护人尽监护职责,如果没有合适的监护人,也可由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本期由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革辉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蒲青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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