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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2
A+ | a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魏涛(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8707022018)
债务人、抵押人魏涛与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广场支行(变更后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于2014年3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9533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10月18日,尚欠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借款本金180066.78元,利息6983.5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87050.33元(大写:壹拾捌万柒仟零伍拾元叁角叁分)。
现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水磨沟支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8935912918 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3月12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曼迪娜·热依木江 (女,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8807240740)
债务人、抵押人曼迪娜·热依木江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22年2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2001184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174号。
根据前述《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曼迪娜·热依木江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月1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月30日,贷款已累计逾期8期,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85795.68元,利息人民币5231.3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91027.06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2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瓦洛佳(男,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8501041415)
债务人、抵押人瓦洛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6年8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6003268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16416号。
根据前述《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瓦洛佳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佰壹拾贰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月1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月30日,贷款已逾期275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911888.25元,利息人民币71572.7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983461.01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2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曹家家(男,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8602107038)
抵押人:陈燕(女,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870427702X)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曹家家、抵押人陈燕及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4437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4564号。
根据前述《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曹家家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伍万贰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由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月2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月30日,贷款已逾期246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89439.65元,利息人民币10046.0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99485.74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2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张莉(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309034045)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张莉及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8年11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8004222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223号。
根据前述《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张莉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0年,由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月1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月30日,贷款已逾期251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42367.52元,利息人民币9280.7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51648.25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2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朱志领(男,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810024538)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朱志领及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8年11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8004205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15号。
根据前述《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朱志领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由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月1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月30日,贷款已逾期194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94458.17元,利息人民币8501.7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02959.94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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