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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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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许彬,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9207231210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2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字第687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2年2月23日至2032年2月23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许彬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9期(其中连续逾期1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184008.28元、利息14160.82元,合计人民币198169.1元(大写:壹拾玖万捌仟壹佰陆拾玖元壹角整),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8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蔡金全,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6611206417
借款人、抵押人:张小丽,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7811280823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8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字第3991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万肆仟元整,借款期限216个月,自2012年8月15日至2030年8月15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蔡金全、张小丽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67期(其中连续逾期1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276114.5元、利息18567.78元,合计人民币294682.28元(大写:贰拾玖万肆仟陆佰捌拾贰元贰角捌分),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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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8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胡锋,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908143516
保证人:郑炳剑,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704270019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原法人:杨铁军)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原法人:董金山)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5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及《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3891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伍万伍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3年5月31日至2033年5月31日。保证人郑炳剑、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胡锋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80期(其中连续逾期1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156690.99元、利息11232.4元,合计人民币167923.39元(大写:壹拾陆万柒仟玖佰贰拾叁元叁角玖分),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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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8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努尔姑丽·热合曼,公民身份号码:653127198702171564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5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3835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捌万柒仟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3年5月14日至2028年5月14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努尔姑丽·热合曼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7期(其中连续逾期1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137896.23元、利息10174.43元,合计人民币148070.66元(大写:壹拾肆万捌仟零柒拾元陆角陆分),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8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艳峰,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8701010911
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原法人:王亮)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6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县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1439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肆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6月20日至2034年6月20日。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艳峰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63期(其中连续逾期1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246771.27元、利息20544.57元,合计人民币267315.84元(大写:贰拾陆万柒仟叁佰壹拾伍元捌角肆分),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8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程鑫,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110033818
借款人、抵押人:杨金梅,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112031322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2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3445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陆万叁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12月23日至2034年12月23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程鑫、杨金梅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6期(其中连续逾期1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247914.19元、利息20320.27元,合计人民币268234.46元(大写:贰拾陆万捌仟贰佰叁拾肆元肆角陆分),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2月8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江,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704292634
抵押人:白丽,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001291842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2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2348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壹万玖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35年12月22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江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7期(其中连续逾期1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4年2月4日欠款本金236415.54元、利息16788.14元,合计人民币253203.68元(大写:贰拾伍万叁仟贰佰零叁元陆角捌分),2024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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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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