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及其他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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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82号

  借款人(抵押人):刘燕娥

  保证人:刘宁宁

  贷款人(抵押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安居南路支行(曾用名: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西街支行)于2014年3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燕娥、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WLMQ02P10120140051号《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与保证人刘宁宁签署了编号WLMQ02P10120140051-11号《个人保证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0506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3月1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5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4月24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85521.46元;利息(含罚息、复利等)人民币13217.6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5月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5月1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7月5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阿丽婷·克力木江,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98903082265

  你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5月15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733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20年5月15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人民币299000元,期限3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债务人自2022年7月21日至2023年3月13日已累计8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天数236天。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3月13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90196.9元、利息及罚息11532.85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301729.7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薛晨

  电话: 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5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陈福华,男,公民身份号码:654322198311010018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勇(原法定代表人:赵国斌)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8月7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31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9年8月7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705000元,期限28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债务人自2022年7月21日至2023年2月24日已连续8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天数219天。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2月24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668019.74元、利息及罚息21702.15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689721.8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2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薛晨

  电话: 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5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哈力玛·托合陶,女,公民身份号码:654322198404151960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

  俄特马克·阿西木汉,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26198010010014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104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8年1月1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21000万元,期限15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债务人自2022年5月21日至2023年2月15日已连续9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2月15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75119.84元、利息及罚息7760.05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182879.8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薛晨

  电话: 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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