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04
A+ | a侯国海:
原告奇台县兴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国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新2325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侯国海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奇台县兴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595.37元,垃圾清运费57.6元,两项共计652.97元;2.驳回原告奇台县兴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侯国海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孙建军、张春花:
原告何东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8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045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1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年息14.6%支付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6000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该债权的其它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史有海:
原告高永建与被告史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史有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永建偿还借款30000元;2.被告史有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永建支付利息10962.33元(2016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5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史有海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张伟伟(张志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乐康旺牛羊肉商行与被告张伟伟(张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3179号民事起诉状、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肉款2285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送达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2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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