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修复+公开道歉” 这起公益诉讼案审结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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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伊宁讯(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孔令娟)6月1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州分院)公开开庭审理伊犁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以下简称塔城地区检察分院)诉被告王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起因是托里县一处面积119.1亩的地方公益林遭破坏。

  2014年7月,王某某与托里县某镇政府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王某某承包某镇政府900亩土地,承包期限30年。为牟取经济利益,王某某以每年20-30亩的速度向承包地以南非法扩垦土地。2017年7月,乌苏市公安局某森林派出所在清查林地时发现王某某的非法扩垦行为造成管护区域的地方公益林被破坏。经鉴定,破坏面积为119.1亩。2022年3月17日,乌苏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件宣判后,塔城地区检察分院就该案向伊犁州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伊犁州分院受理该案后,积极与塔城地区检察分院联系沟通,了解案件具体情况。查明事实后,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尽快恢复受损林地,在司法审查和强制执行两个方面保障调解协议的后续履行,以明确的修复责任,敦促王某某恢复生态原貌。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庭审,塔城地区检察分院与被告王某某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按照乌苏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恢复方案对涉案林地进行恢复,并在地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在限期内不能恢复的,需赔偿恢复费用9.38万元。

  “我深感自责,已深刻认识到为一己私利破坏公益林的后果,我承诺将尽全力恢复被破坏的林地,今后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王某某当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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